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涉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