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长制工作处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邢玉玲解读:《芜湖市河湖长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3 10:52信息来源: 芜湖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网阅读次数:编辑:张荃 字体:【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纵深推进芜湖市河湖长制工作,使河湖长履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河湖长担当,2020年年初,市政府将《芜湖市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并经市委常委务会审议通过。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20年4月底市水务局完成了《规定》初稿,经过局党组会通过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市水务局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6月3日开始,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同步全文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未收到反馈意见。8月14至15日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赴浙江省湖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吸纳先进经验进一步对《规定》进行修改。8月21日市水务局召开《规定》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司法厅、水利厅和市人大法工委、市水务局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规定》送审稿,于8月28日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工作思路

全面梳理河湖长制和现行法规的关系,融合上级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职责,把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规定》充分体现出来。同时针对河湖长制“六大任务”,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在《规定》中做明确界定,并提出了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五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属于总则性质的内容,明确了制定依据、河湖长制的概念、水域的范畴和工作的原则。

(二)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河湖长体系的建立。

(三)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总河湖长和各级河湖长的职责。

(四)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各级河长办的职责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及落实要求。

(五)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要求、公众参与和经费保障。

(六)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巡查频次和内容以及处理问题和报告方式。

(七)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名单的公告、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立及发现河湖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等规定。

(八)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年度河湖长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

(九)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约谈问责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十)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施行时间。

 

解读机关:芜湖市水务局

解读人:邢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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