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13 10:4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利娟 字体:【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宽容制度环境,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落实稳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七)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八)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九)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十)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十一)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十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十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

    (十四)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五)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十六)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十七)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十八)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二十一)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十四)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供方未将修改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及时办理的;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三十七)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九)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四)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五十一)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五十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五十三)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