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13
文  号: 芜政秘〔2020〕52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7-2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金融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2786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

信用贷改革的实施意见

芜政秘〔2020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小微企业为服务主体,以政府大数据为基础,以金融科技为手段,以政策性担保增信为支撑,以企业自主申请,诚信合作为前提,通过搭建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构建金融供给与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的在线对接平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低、信用服务机构效率不够高、信用评级风险容忍度低、金融机构专营服务团队不健全等诸多痛点,形成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

二、改革目标

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新增贷款需求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五年内,形成10万家以上中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在芜主要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资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普遍获得融资发展。

三、改革方案

(一)加强政府大数据应用。一是打通信息壁垒,整合完善我市税务、海关、市场监管、政府奖补等政务信息资源,供电、物流、通信、金融等行业信息资源。二是有条件开放政府大数据,依托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向信用服务机构和银行提供互联共享的信用信息服务,通过金融科技手段,精准分析企业信用状况。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金融综合服务扩大信用数据覆盖面,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数据的归集共享,构建科学规范的金融合作生态环境。

(二)建立金融支持服务中心。积极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按照单独的人力资源、单列信贷计划、单独信贷评审、单独考评激励约束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参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设立中心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增强专业团队、创新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三)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1.建设目标。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托易企网建设运营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线上集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各类信息,为企业在线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线下在市企业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综合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对接撮合,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

2.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平台上实现政府产业政策、金融政策、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发布、企业融资需求、中介机构服务等多方信息快速传递、实时交流互动服务,同时设置贷款信息统计专栏,动态更新放贷数据。二是建立银企对接机制。平台为银行和企业提供常态化互联互动空间,提高银企合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满意度。三是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实时发布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产品创新、业务成果、成功案例以及企业融资进展等信息,实现机构与企业互评互选,构建诚信合作的融资环境。

3.融资创新。企业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后,信用服务机构经企业授权,通过金融科技的手段,运用政府大数据,对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作为金融机构审贷放贷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联合研发并发布信贷产品,通过在线操作,提升服务效率。

4.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

银行+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模式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首批金融产品,面向社会推广,并建立信用评级双向报告制度,即:针对同一家企业信用贷申请,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产生信用评级报告,与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交叉验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以保障校验的公正性。

1)业务流程。

企业登录并注册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授权平台开展信用评级。同时,根据市场化机制自愿选择信用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开展信用评级及贷款授信,在确定合作银行及信用服务机构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服务机构在经企业授权后,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开展信用评级,并及时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建议等。

双向信用评级报告按孰低原则采用授信建议。

合作银行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完整的授信申请材料及企业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出具授信批复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合作银行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的,企业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银行。

担保机构直接以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及授信批复为依据,于 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担保函。担保额度按双向信用评级报告确定的额度和合作银行授信批复额度孰低原则确定。

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函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并在放款后在平台上进行贷款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是否成功放贷、放贷额度、放款时间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信息。合作银行在IT系统层面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自动化完成相关信息的交互。

2)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单户企业(集团)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一个贷款周期内,单户企业(集团)不得重复向市级和县(市)区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15个基点,优惠贷款利率上限可按年优化调整,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担保机构按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费率的 1.2%减半收取担保费。

3)合作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面向全国引进或培育 2 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优秀大数据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工作,不断完善评级模型及方法,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合作银行授信的主要依据,并负责贷后监测。按市场化原则向合作银行提供贷后服务。

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以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审贷的主要依据,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参与改革工作。

合作担保机构。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下新增信用贷业务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统称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3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业务由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同时鼓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300500万元信用贷业务。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依据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和银行授信批复,为参与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各政策性担保机构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业务流程操作的,发生代偿或损失,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予以免责。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无需提供反担保条件,但企业法人代表(职业经理人除外)、持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风投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企业有特殊状况,需要减少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可控原则一事一议)。

其他合作机构。鼓励保险、证券、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及市场化过桥等金融服务机构参与改革工作。

4)贷后监测。

信用服务机构按月将贷款企业贷后监测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担保机构,并实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同时信用服务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紧密的贷后监测联动机制,有关各方应共同研判风险,强化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做好贷后管理。

5)风险分担。

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在2亿元内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实际需要拨付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县(市)区财政依据实际情况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信用服务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另行约定。信用贷代偿及损失承担比例:合作银行承担 20%;其余由担保主体所在市级或县(市)区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及相关合作协议约定予以承担,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

6)代偿机制。

代偿流程。当企业贷款逾期达到 10 日未还的,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先行履行代偿义务,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信用服务机构各司其职进行追偿,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返还。

代偿控制。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机构上年度末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贷款本金余额的 10%,或年度代偿限额为2000万元,代偿限额按孰高原则执行。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向该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担保机构中止与该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

当单个信用服务机构的代偿额为该机构累计开展信用贷贷款总额的2%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向该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当单个信用服务机构的代偿额为该机构累计开展信用贷贷款总额的2.5%时,担保机构中止与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新增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

当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的代偿额达到市累计开展信用贷贷款总额的2.5%时,暂停新增业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报市领导小组决定再行恢复业务。

7)信息披露。

建立信用贷信息定期汇报与披露机制。所有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需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披露信用贷的开展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平均单笔贷款金额、平均贷款利率、平均贷款期限、贷款逾期及代偿情况。所有参与改革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需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市领导小组在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考核调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改革工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级金融机构考核和财政性存款资金调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充分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参与改革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考评,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改革工作合作方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鉴证,政策性担保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合作银行要着力创新审贷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信用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向参与企业乱收费,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改革的资格。严禁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以有偿服务等方式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由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进行监管。参与企业要恪守诚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取消企业参与改革资格,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存量信用贷业务到期偿还后执行本文件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1981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07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