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16
文  号: 芜政办秘〔2020〕42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7-2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7394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

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0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9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政策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市区及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2/月提高到710/月,无为市由618/月提高到662/月。

二、2020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19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调整为572//月执行。

新标准自20207月开始执行。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