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芜湖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8 14:5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使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市直各部门以及社会更好的了解《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芜湖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9年以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子女教育、参观游览等优待政策相继出台,省政府有关部门均转发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措施,积极走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新路子。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度。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意见》。2019年9月至10月,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各级关于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要求,参考相关地市做法,经单位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和法制审核,形成了《意见》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2019年11月14日至19日,市安委办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市人社局、财政、民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2020年2月28日至3月6日,市安委办再次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征求增补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市消防救援支队吸收采纳,经修改完善,形成《意见》(送审稿),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审议通过。2020年 5月13日,市政府召开第63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三、优待对象

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其中,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四、主要内容

《意见》基本保持了原有现役军人优先和保障政策的平移,从职业荣誉、社会优待、生活待遇、财政待遇以及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等7个方面明确了优待政策和保障措施。

在职业荣誉保障方面。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在社会优待保障方面。在交通出行、子女教育、参观游览以及消防救援人员入职、退出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

在生活待遇保障方面。在薪资待遇、医疗待遇、伤亡抚恤、住房待遇、家属随调就业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

在财政预算保障方面。按照原保障管理模式,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保障。地方保障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其他待遇保障方面。在人员落户、新入职消防员、工作一定年限退出的消防员和奖励一次性补助金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

在工作机制方面。继续实行与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参加会议、巡查考核、协调行业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救援工作等权限。

在队伍建设机制方面。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增加消防救援干部培训、挂职名额,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对现有的、纳入规划建设的人员编配不足的队站,通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补充,以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将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接入城市协同创新中心实体调度运维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下一步,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持续跟进、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优待措施的落实落地。同时,召开政策宣贯会,教育引导全市指战员树立正确的权益观,依法依规、文明理性行使各项优待权益,自觉维护消防救援队伍的良好形象,把党和人民给予的关心厚爱转化为忠诚履职、干事创业的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