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需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以及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7-07-04 10:2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次数:2688 字体:【  
     一、为什么要发布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答:依据《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公布。本次公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是对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形成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予以废止有什么区别?
    答: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以及出现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是指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上位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出现何种情形,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答:1.部分内容与上位规范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四、目录第五部分中起草部门要求保留,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予以第四部分中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答:目录第四部分中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是仍有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部分中起草部门要求保留,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5条,均为标注“暂行”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十七条和六十一条之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起草部门认为仍需要继续执行,故应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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