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芜湖市政府办印发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补偿原则和部门分工、补偿范围、污染赔付、生态补偿、补偿资格等问题,市环保局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水十条》明确提出“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2017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要求,我市制定出台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问:补偿原则是什么?涉及部门如何分工?
答: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坚持“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横向为主、纵向为辅”的原则。
市环保局负责设置断面,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计算各补偿断面每月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问:补偿范围及考核目标如何确定?
答:列入《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国家考核断面5个。省控断面1个、跨界断面3个、界河等其他4个,共计13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确定;其他断面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确定。
问:污染赔付金如何计算?
答:选定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或根据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而设定。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开发区)对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局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赔付标准的设定,每超过目标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开发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赔付金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上缴限额为300万元。
问:生态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区、开发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开发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区、开发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问:对于补偿资格是否有其他要求?
答:若断面未消除劣Ⅴ类或年度水质类别未达年度目标,或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级别时,则取消该断面当年获得生态补偿金的资格,污染赔付金正常扣缴。
遇特别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时,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集中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