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
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芜政〔201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9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在第一条中“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后增加“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二)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一条第(三)项:“(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三)将第一条第(三)项改立为第一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将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改立为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项:“(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六)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改立为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七)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八)将第三章改立为第四章,内容修改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项目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建立市级政策兑付资金预拨机制,按季度提前向各县区、开发区预拨资金,并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交的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
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政策兑现申请初始信息的录入;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通过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九)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改立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改立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立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
本规定自2018年度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一)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条:
大力引进优质社会资本,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县区、开发区与市级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改立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将第十条改立为第十一条,将“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2倍”修改为:“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四)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依次改立为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立为第二十三条,将“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三、关于《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将第一条第2点中“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改为:“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其后增加“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二)将第二条第5点“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修改为:“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将“市本级财政给予平台运营管理经费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修改为:“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三)将第二条第6点中“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修改为:“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
(四)将第二条第8点内容修改为: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在第三条第10点“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后增加“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六)删除第四条第11点中“债权投入”。
(七)将第五条第14点中“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修改为:“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八)将第五条第15点中“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改为:“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九)将第五条第16点第二段中“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修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
(十)删除第六条第17点中“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级资金按1∶1配套注资”。
(十一)将第六条第18点内容修改为: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十二)将第七条第22点中“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修改为:“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将第九条第28点内容修改为: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将第九条第30点中“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四、关于《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一)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一条改立为第二条。
(三)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条: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四)删除原第二条内容。
(五)将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修改为:
第四条 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县区团队扶持一般经过发布公告、商务谈判、专家评审、项目审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资金注入等程序。团队招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将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
(七)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六条:
“市、县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八)将第六条改立为第七条。
将该条第(三)项中“注册3年以内”修改为:“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
在该条第(四)项“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后增加“团队领军人才在政府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将该条第(五)项中“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修改为:“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七)项:“县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九)将第七条改立为第八条。
将该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县区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县区选择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团队项目申报市级科技团队,并出具推荐函”。
删除该条第(三)项。
将该条第(四)项改立为第(三)项,在“形成评审意见”后增加“反馈给市属国有投资机构供决策参考”。
将该条第(五)项改立为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尽职调查。市属国有投资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质量、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县区支持情况等方面,对各县区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核查”。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五)项:“投资支持。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投资决策。与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将该条第(六)项内容修改为:“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团队项目,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可直接投资”。
(十)将第八条改立为第九条。
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删除该条第(一)项。
将该条第(二)项改立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将该条第(三)项改立为第(二)项。
将该条第(四)项改立为第(三)项。
将该条第(五)项改立为第(四)项。
将该条第(六)项改立为第(五)项,在“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之前增加“扶持资金未达到2000万元的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
删除该条第(七)项、第(八)项。
(十一)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条:
第十条 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科技团队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科技团队向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二)申请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向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三)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三)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上市相关要求后,可以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其余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享受。
(十二)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所在企业不能满足奖励政策兑现条件时,由市、县区投资机构共同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审计。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形成股权统一划归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处置,处置后所得资金按市、县区投入比例优先偿还市、县区扶持资金本金。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三)删除原第九条。
(十四)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市、县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十五)将第十条改立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级团队项目投资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
(十六)将第十一条改立为第十四条。
(十七)将第十二条改立为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县区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关于《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中“重点发展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型显示及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轨道交通装备)”修改为:“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修改为:“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政策经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四)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删除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五)第八条“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六、关于《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一)将第二条第7点中“对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修改为:“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二)将第二条第11点中“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将第三条第16点中“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七、关于《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中“其中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需经省经信委认定”修改为:“其中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需经省经信委认定,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需经市经信委会认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中“地税、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其中,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修改为:“其中,经省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3%予以奖补”。
(三)将第六条第(一)项中“新增增值税由国税部门核定;企业新增所得税由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核定”改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核定”;第(四)项中“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将第九条第(三)项中“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实施”。
八、关于《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一)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5.与省服务业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6.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7.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将第二条改立为第三条。
将该条第3点、第4点分别改立为第9点、第10点。
将该条第5点改立为第11点,并将该点第(2)款内容修改为:“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12点:“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将第三条改立为第四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13点:
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当年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将该条第6点改立为第14点,内容修改为:“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将该条第7点、第8点分别改立为第15点、第16点。
删除该条第9点。
将该条第10点改立为第17点,内容修改为:“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元/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18点:
“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四)将第四条改立为第五条。
将该条第11点、第12点分别改立为第19点、第20点。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21点:
“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22点:“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将该条第13点改立为第23点,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增加“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将该条第14点改立为第24点,内容修改为:“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将该条第15点改立为第25点,将“在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台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品牌形象宣传营销的”修改为:“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
(五)将第五条改立为第六条。
将该条第16点改立为第26点;
将该条第17点改立为第27点,内容修改为:“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28点:“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将第六条改立为第七条。
将该条第18点改立为第29点,在“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后增加“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
将该条第19点改立为第30点,将“鼓励发展社区电商”修改为:“鼓励城市社区电商发展”;将“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有实绩发生”修改为:“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
将该条第20点、第21点合并改立为第31点,内容修改为:“开展电商示范创建活动。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将该条第22点改立为第32点,将“当年在我市网上交易额达到0.5亿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修改为:“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
删除该条第23点。
将该条第24点改立为第33点,内容修改为:“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增加以下内容分别作为该条第34点、第35点、第36点、第37点:
34.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
35.扶持垂直电商交易平台。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6.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7.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七)将第七条改立为第八条;
将该条第25点改立为第38点,内容修改为:“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将该条第26点改立为第39点,内容修改为:“支持软件企业市场化应用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40点:“支持中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将第八条改立为第九条。
删除该条第27点;
将该条第28点、29点分别改立为第41点、42点。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43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将第九条改立为第十条。
将该条第30点改立为第44点。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45点:“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46点:“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将第十条改立为第十一条;
将该条第31-34点依次改立为第47-50点。
将该条第35点改立为第51点,内容修改为:“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执行”。
九、关于《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
(一)将第三条中“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修改为:“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需经专家组评审并出具意见,经市机器人产业推进组认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
(二)删除第十二条中“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将第十七条中“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十、关于《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
(一)将第四条中“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修改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
(二)将第六条中“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修改为:“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林业机械、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
(三)删除第九条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删除第十七条中“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内容。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十一、关于《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
(一)将第四条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独立供地建设项目”修改为:“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项目”。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改立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删除第十条“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内容。
(五)将第十七条改立为第十六条,将“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十二、关于《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一)将前言中“为加快建设以芜湖航空产业园为核心的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修改为:“为加快建设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
(二)将第一条中“海外并购”修改为:“海外并购及技术引进”。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对在本市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4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的,每个型号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等资质给予8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20%的奖励支持。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航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将第三条中“对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修改为:“对市经信委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
(五)将第四条中“人才推介会”修改为:“招商及人才推介会”。
(六)将第五条中“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修改为“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航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
(七)删除第六条。
(八)将第七条改立为第六条,将“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修改为:“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可分年度兑付”。
(九)删除第八条。
(十)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七条:“对本市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一)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改立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立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按不高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于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运输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5%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立为第十二条。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立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并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立为第十四条。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立为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通航运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海事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气象探测、公安警航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十七)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六条:“支持国内外知名通航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区域销售总部,根据年度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给予专项奖励补贴。积极支持芜湖航空产业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十八)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七条:“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我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十九)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八条:“对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
(二十)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公司和FBO服务基地,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二十一)将第十七条改立为第二十条。
(二十二)将第十八条改立为第二十一条,将“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十三、关于《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一)将第二条第5点中“对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修改为:“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将第二条第6点内容修改为:“鼓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将第二条第9点中“通过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修改为:“通过安徽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四)删除第二条第10点。
(五)将第二条第11点改立为第10点。
(六)将第二条第12点改立为第11点,将“其中养殖面积占10%-20%”修改为:“其中养殖面积占8%-12%”。
(七)将第二条第13点改立为第12点。
(八)删除第二条第14点。
(九)将第二条第15点改立为第13点。
(十)删除第二条第16点、第17点。
(十一)将第二条第18点改立为第14点。
(十二)将第二条第19点改立为第15点,将“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开展蔬菜自然灾害保险试点”修改为:“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探索特色经济作物价格保险试点”。
(十三)将第二条第20点改立为第16点。
(十四)将第二条第21点改立为第17点,内容修改为:“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开展自产农产品快速检测,有2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进入市县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每年创建10个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对有进销台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所销农资产品进入市级投入品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
(十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第18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标准,对主导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的评审费及宣传推广”。
(十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第19点:“新建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十七)将第三条第22-24点改立为第20-22点。
(十八)将第三条第25点改立为第23点,将“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十四、关于《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一)将第二条第1点中“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修改为:“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二)第二条第4点中“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自有经营面积达20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修改为:“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
(三)第二条第5点中“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达10个、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修改为:“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
(四)增加以下内容分别作为第二条第7点、第8点、第9点:
7.支持农贸市场改造。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达到改造提升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达到1500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奖补10万元;达到2000以上不满2500平方米的,奖补15万元;达到2500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奖补20万元;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补25万元。
8.扶持地产精品展销区。对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新设芜湖地产品展销区,专门展销本地品牌农产品,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农产品品种达20个,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方奖补10万元。
9.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
(五)将第三条第7-9点依次改立为第10-12点。
(六)将第三条第10点改立为第13点,将“自2017年度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施行。修改后的《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全文如下: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天使、创业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金融办、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四)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部门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贷转补”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及立项时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扶持资金可拨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或县区具有相关委贷资质的机构,由该机构将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委托贷款方式,贷给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项目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建立市级政策兑付资金预拨机制,按季度提前向各县区、开发区预拨资金,并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交的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
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政策兑现申请初始信息的录入;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通过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规定期限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本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市财政部门会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于第二年3月份前提出调整方案。本市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度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相关规定以及《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修订)》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行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6号)的要求,设立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芜湖集聚和加快产业培育成长。
第三条 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母子基金架构,根据支持方向不同,母基金按照“3+N”管理模式,引导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三个政府主导的子基金和参股设立若干个市场化运作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培育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市场化运作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效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开展投资或将外地项目引入我市,基金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四条 大力引进优质社会资本,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县区、开发区与市级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产业扶持资金,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资金,投资基金资金存放银行等收益,投资基金投资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等。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国有企业综合考虑市级财力、产业扶持资金规模、投资运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资金额,其中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投资基金可对接省级引导基金,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对接市级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选定市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增资市属国有企业并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子基金或参与设立市场化基金,对外行使投资基金权利,承担投资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或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由市属国有企业或由市属国有企业遴选专业管理团队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市场化基金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投资基金不得为管理机构的募资行为提供增信。各子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管理机构对其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另行确定。管理费由管理机构安排用于各子基金的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各子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外地企业约定在芜投资金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项目;
2.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经批准的除外);
3.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4.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落地芜湖。其中: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5000万元;产业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对我市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其在市场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市场化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市属国有企业和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章 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或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退出监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原则上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为鼓励社会资本加大资本投入,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投资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止损机制。管理机构对目标企业触发止损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上目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清算条款:
1.连续亏损,净资产跌破我方出资到位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0%,且扭亏无望的;
2.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4.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5.投资方向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第十六条 建立投资容错机制。根据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规律,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建立相适应的容错机制,给予一定比例投资损失容忍度。其中:天使投资基金设置50%投资损失允许率,风险投资基金设置30%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给予尽职免责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管理机构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或履职失当,造成项目投资失败、失误或亏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投资基金运行安全。投资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市场化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由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对基金帐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各基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年度项目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被投资企业由规下转规上家数、被投资企业到“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家数、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家数等指标对基金实施总体绩效考核。为调动天使、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积极性,引导受托管理机构结合政策导向积极募资、投资,建立对天使、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0.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1.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2.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4.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15.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17.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22.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2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4.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5.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6.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 则
27.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8.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0.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县区团队扶持一般经过发布公告、商务谈判、专家评审、项目审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资金注入等程序。团队招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
第六条 市、县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七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领军人才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领军人才在政府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团队项目,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可直接投资。
(七)县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第八条 市扶持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区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县区选择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团队项目申报市级科技团队,并出具推荐函。
(二)材料填报。科技团队在网站上下载《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技术先进性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和产品先进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请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评审意见,反馈给市属国有投资机构供决策参考。
(四)尽职调查。市属国有投资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质量、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县区支持情况等方面,对各县区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核查。
(五)投资支持。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投资决策。与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第九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二)业绩奖励。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增资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三)回购奖励。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仅限于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扶持资金未达到2000万元的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销售收入、上缴税收未达到要求,但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人才团队,经县区政府推荐,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
第十条 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科技团队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科技团队向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申请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向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三)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上市相关要求后,可以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其余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所在企业不能满足奖励政策兑现条件时,由市、县区投资机构共同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审计。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形成股权由市属和县区国有投资机构共同处置,处置后所得资金按市、县区投入比例优先偿还市、县区扶持资金本金。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从市、县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级团队项目投资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县区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如下:
(一)工业大、新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属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气、材料、电线电缆)和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四区和开发区项目标准。四区和开发区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镜湖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鸠江区、三山区。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标准。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指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4.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为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投产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纳税、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市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标准。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如有调整,以“1+5+6”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政策扶持方式为准)。
第四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法制办、商务局(粮食局)、投资促进局、旅游局、金融办、环保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政策经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程序参照市级管理流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第六条 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第七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4.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实施综合奖励,具体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执行。
7.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综合奖补。
8.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污染物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条件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10.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计划的企业开展管理和技术诊断。
三、附则
1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4.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15.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鼓励我市工业企业持续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在“十三五”期间,设立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系指已经法定程序在我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为开展再生产活动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为生产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厂房等投资。
(二)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发挥情况,用于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产品创新,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上述企业有正在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投资项目且项目实施地在芜湖市内;项目已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其中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需经省经信委认定,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需经市经信委认定。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应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
(二)属于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落后设备投资项目不在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三)符合本办法设定的条件,2016至2020年期间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计算方法
奖补资金按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计算,实施综合奖励。
(一)技术改造投资额主要为企业上一年设备投资额,由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其中,经省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3%予以奖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后续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二)对符合技术改造投资奖补条件的项目,从获得设备投资奖补的下一年度起,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对与上年度相比新增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项目实施企业后续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三)同一企业按上述两项奖补资金计算方法当年获得的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额的50%。
四、奖补资金项目的报备
为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统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申报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预先列入市经信委的《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和市统计局的《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不在两个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按照“企业随时申报,部门及时纳入”的原则,由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入全市的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完成一个年度项目投资以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审验予以奖补。
五、奖补资金受理兑付
(一)每年一季度末以前,由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受理企业奖补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验,核实企业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核定奖补金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全额兑付,负责汇总奖补项目审核、兑付情况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二)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对项目的审核及兑付情况,市财政局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视情形市财政局也可按入库项目情况,先行将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预先下达到各县区、开发区,兑付完成后进行清算。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税收属于市级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1713号)
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上报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由市相关部门审核以后转报省经信委。
六、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的真伪、企业设备投资额、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核定;企业环比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由统计部门核定;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情况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
(二)财政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督促奖补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转报,督促企业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对本部门出具的奖补资金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企业责任
(一)企业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同时应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新增经济总量,企业新增利润、税收等新增效益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预期成效。
(二)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企业要保障绩效目标实现,开展自我评价,完成并报送自评报告。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八、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实施进度、竣工投产、达产等情况加强跟踪监管。市财政局、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申报奖补项目的审核、兑付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补资金须纳入全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企业须进入省企业云平台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后,我市此前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奖补政策不再执行。
(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市同类性质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实施。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5.与省服务业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6.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7.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9.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
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当年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元/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
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化委、市旅游局)
19.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1.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2.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5.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6.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2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9.招引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和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鼓励城市社区电商发展。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1.开展电商示范创建活动。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
33.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4.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元。
35.扶持垂直电商交易平台。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6.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7.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8.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39.支持软件企业市场化应用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
40.支持中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41.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4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4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44.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45.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46.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一、附则
4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4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5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执行。
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
基地发展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事后奖补四类投入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三条 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需经专家组评审并出具意见,经市机器人产业推进组认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四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第五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对机器人系统集成及智能装备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九条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十条 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3D打印产业纳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
基地建设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建设以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涵盖全市范围的芜湖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有效增强国际竞争力,市政府设立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区)用于支持产业基地建设的各类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重点领域予以扶持。
第一条 对产业基地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可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
第二条 对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设备购置补助。产业带动力强的整机或核心零部件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般性农机产业配套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在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设备)补助。
第三条 现代农机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将现代农机产业研发中心迁入核心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可给予投资额20%、最高6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第五条 对核心区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或购买国外高端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在核心区转化新项目、新产品的,可按标的额最高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核心区企业需要引进进口产品作为检测、测试的前3台套整机或核心零部件的,可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林业机械、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1:1比例跟进投资。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核心区建立公共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对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加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发票(不含税价)给予最高30%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九条 对总部在芜的现代农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的高端农机(具)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定,并进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的新产品,给予新产品研发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实际销售量给予生产企业单个产品最多100台并结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其中终端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20%,20万元到50万元(含2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5%,20万元以下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0%。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区。对无为县、三山区智慧农业示范项目区,由市、县(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烘干机示范中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智能烘干示范项目”,每个示范中心集中配置不低于6台或烘干能力不低于100吨的,对实际购机费用的25%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对现代农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农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农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十四条 对于现代农机企业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在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同时,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5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2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本省农机服务商(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进行农机培训、技术推广。对省部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在芜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实际培训中给予500元/人/次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农机企业租赁区内未利用的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前2年补贴100%租金,后3年补贴50%租金。
第十九条 考虑农机企业国家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农机整机企业可设定政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建设以安徽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涵盖全市范围的芜湖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投入、“贷转补”投入、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事后奖补投入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三条 对投资总额大、带动能力强、集聚效应明显的整车龙头项目,按照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的程序给予支持,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推进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1亿元)的补助标准为2%,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标准为3%,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标准为4%,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对核心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其中,总投资额在1—5亿元的(含1亿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含5亿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入驻核心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购买、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对购买自用厂房的,按厂房实际成交价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在企业投产后进行兑现;对租赁厂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租金。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九条 对核心区内企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发明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对新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除享受投资补助政策外,再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推广依据本市现行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的,由相关县(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为加快建设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培育发展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空港保税物流为主导的空港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事后奖补、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及技术引进、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对在本市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4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的,每个型号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等资质给予8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20%的奖励支持。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航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对市经信委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航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可分年度兑付。
第七条 对在本市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按不高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于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运输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5%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
第十二条 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并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通航运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海事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气象探测、公安警航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第十六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通航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区域销售总部,根据年度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给予专项奖励补贴。积极支持芜湖航空产业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第十七条 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本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公司和FBO服务基地,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4.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贴息。
5.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和贷款贴息。
6.鼓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7.对新获得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评选10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创建休闲农业示范点的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
8.新建种植水果、蔬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
9.我市农业企业,作为第一育种单位,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通过安徽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10.扶持改造标准化精养渔塘,优先选择连片改造100亩以上的项目,每亩给予1000元项目奖补。
11.扶持稻渔综合种养,实现绿色增长。新建连片200亩以上,其中养殖面积占8%-12%,每亩补助设施改造费用300元。
12.对全面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试点,规模养殖场(户)采用小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奖补;一个或多个规模养殖场(户)采用中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奖补;以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为依托,采用在一定养殖区域内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大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后,根据治理效果和收集粪污区域面积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费用。
14.设立农业担保资金。建立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行贷款担保对象、合作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5.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探索特色经济作物价格保险试点。
16.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
17.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开展自产农产品快速检测,有2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进入市县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每年创建10个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对有进销台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所销农资产品进入市级投入品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
18.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标准,对主导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的评审费及宣传推广。
19.新建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三、附则
2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2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
22.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我市商贸粮食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商贸粮食企业和其他商贸粮食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1.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
2.新建、改建特色商业街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企业新建、改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数量达10个,并实现“互联网+”统一管理、且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新增1家再奖补1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累计奖补不超过60万元。
5.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家政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在本地纳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支持农贸市场改造。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达到改造提升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达到1500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奖补10万元;达到2000以上不满2500平方米的,奖补15万元;达到2500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奖补20万元;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补25万元。
8.扶持地产精品展销区。对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新设芜湖地产品展销区,专门展销本地品牌农产品,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农产品品种达20个,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方奖补10万元。
9.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
三、附则
10.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1.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12.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