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来源: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9日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人:市委宣传部新闻和对外宣传办公室徐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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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25918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经202511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5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制定,自20183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七年多时间,伴随城市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旧《条例》已不再完全适应。一是城市管理工作面临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要求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二是城市管理难点问题需要解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反复开挖、公共场所脏乱、侵占破坏绿地、小区违法建设、餐饮油烟污染、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力;三是法规之间需要协调一致,我市先后制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养犬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河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旧《条例》部分规定与这些法规不一致、不衔接;四是行政区划发生变动,20208月,省政府同意我市撤销芜湖县、繁昌县和三山区,设立湾沚区、繁昌区和新的弋江区,部分开发区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旧《条例》关于城市管理地域范围的规定已无法适用;五是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出现变化,2018年和2023年中央和地方进行了两轮机构改革,一些部门如工商、安监、环保等撤并或更名,2024年芜湖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撤销了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权全部下沉县(市)区和符合条件的镇街,旧《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已无法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优化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标准,促进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条例》共四十条:

新《条例》总体上维持了旧《条例》所确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在具体职能配置上,删去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增加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这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的需要,有利于破解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管不着的难题。

新《条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六个方面的重点事项,解决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聚焦市政设施管理,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二是聚焦市容环卫管理,解决公共场所脏乱问题;三是聚焦园林绿化管理,解决侵占破坏绿地问题;四是聚焦规划实施管理,解决小区违法建设问题;五是聚焦生态环境管理,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六是聚焦交通秩序管理,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此外,新《条例》还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公共标识管理、公园管理、设摊经营管理、共享单车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下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解读条例》内容,提高社会知晓度。二是建立配套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级城管部门学法、用法、执法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最后,再次感谢媒体朋友和市民朋友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

芜湖传媒记者:新《条例》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了哪些修改?

唐四维:一是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不再具体列举处罚事项,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根据国家和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决定,动态调整处罚事项清单,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二是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双向移交制度。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城市管理领域内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安徽经济报记者:新《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修改?

唐四维:新《条例》删去了旧《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中的一项警告处罚规定。修改了旧《条例》关于破坏城市绿化的两项处罚规定,一是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由“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整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由“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调整为“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新增了六项处罚规定,一是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对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五是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六是对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