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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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或通过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办公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C区三楼
特此公告。
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预付式消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以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分次、分时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在预付式消费中,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法律、法规、规章对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多用途预付卡等预付式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预付式消费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原则】预付式消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式消费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处理预付式消费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领域,包括零售、住宿(不含星级酒店、民宿和电竞酒店)、餐饮、美发洗浴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活动、演出市场、文化艺术类培训、影院、星级酒店和民宿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三)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游泳、攀岩等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教育培训领域,包括面向普通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九)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
本条未列明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托芜湖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信息,及时掌握本行业的经营者情况。
第七条【相关部门业务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预付式消费领域虚假登记、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预付式消费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进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预付式消费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经营者出具虚假发票、凭证和偷税漏税等行为。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宣传与指导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向消费者宣传预付式消费领域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可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参与调解。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责】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督促会员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经营者发卡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行预付卡,单张限额和发行规模应当符合自身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并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务按照约定兑付。
第十二条【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凭证。
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预付卡相关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
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消费者权利与理性消费提示】消费者在办理、兑付预付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经营者发行报备要求】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各自门户网站等便捷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消费者查询。报备的层级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报备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预付卡章程、经营场所权属情况(自有或租赁)及使用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预付卡章程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经营者订立合同要求】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约定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
(四)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五)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付款的处理方式;
(六)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七)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八)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停止收取预付款情形】经营者出现以下重大经营风险之一,有可能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发行预付卡或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经营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经营者已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相关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营者履约义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并依法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八条【经营者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经营者有下列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发布公告,同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一)终止预付卡业务的;
(二)停业、歇业、经营场所变更的,或者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变更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消费者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告知。
本条第一款情形发生后,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十九条【预付卡退款规则】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二十条【预付卡激活、换卡及挂失补办】消费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要求经营者提供激活、换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消费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要求经营者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流程与调解规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处理消费争议。消费者就预付卡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与分类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等形式,对经营者的经营状态、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及风险预警机制,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对预付卡兑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执法职责划转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等材料移送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强迫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施行。
《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一)现实消费需求与问题凸显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商业零售、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教育培训等众多领域广泛普及。这种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促进市场交易活跃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实践中诸如商家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设置不合理消费限制,甚至“跑路”等现象频发。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能明确商家义务和消费者权利,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依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短板
在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行为进行规范,仅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法人发卡行为有所规定。在地方层面,我市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系统性管理规定,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职责不清、协同不足,导致监管出现空白与重叠并存的局面,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
(三)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是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的必然要求。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而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其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整体运行。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发卡主体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能够有效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同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急需通过立法手段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平衡发展。
二、起草过程与依据
(一)起草过程
1.组建专业团队:2025年4月下旬,《芜湖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规章立法计划通过市委、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参照我市及外地立法经验,采取了委托立法模式,邀请法律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共同参与,形成了多元化的起草团队,确保起草工作能够充分兼顾各方利益与专业需求。
2.深入调研考察:起草团队广泛收集国内其他城市在预付式消费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并赴立法先行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外地在立法模式、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同时,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全面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面向广大消费者、发卡经营者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听取各方对预付式消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有效问卷63份。
3.送审稿的拟定与完善:在充分调研和借鉴的基础上,起草团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25年7月形成了《芜湖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文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各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了规章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并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终对规章名称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按规定组织了风险评估工作,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各部门代表、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等多方参与研讨。经评估,该办法被判定为低风险。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与各方讨论意见,最终形成了《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核心依据,充分贯彻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原则,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相关规定,规范发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外,还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层面规定的衔接与协调。
2.外地立法经验:借鉴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省级及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吸收其在职责分工、经营者义务、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的先进理念与成熟做法,使我市立法更具科学性与前瞻性。
3.政策文件:参照商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135 号)、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体育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稽〔2025〕4号)等文件精神,明确部门职责与监管重点,推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与发卡主体规范
1.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主体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以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等活动。明确将公用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主要考虑到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垄断性等特点,其收费与服务管理通常由专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规范,与一般市场主体预付式消费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发行的涉及本地消费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及预付式消费行为,同样纳入本办法监管范围,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与公平性,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2.报备管理与发卡主体负面清单:为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强化对发卡行为的监管,办法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含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公示,供消费者查询。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的情形,包括经营者或其相关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处于经营异常名录、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通过精准监管措施,在经营者信用状况或经营能力出现风险预警时及时阻断其发卡行为,避免风险扩大,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经营者义务与履约规范
1.订立合同义务:为防范预付式消费纠纷,办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必须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通过规范化的文本形式,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透明化,同时对不按规定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从源头遏制“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2.履约与告知义务:履约能力与信息透明度是预付式消费模式可持续的核心保障,办法通过细化经营者的履约与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提高价格。若经营者未按约定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约定或退还相应预付款。通过明确违约后的补救路径,保障消费者付出的预付资金能等值兑换商品或服务,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同时,明确要求经营者出现终止预付卡业务、停业歇业、经营场所变更、商品或服务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必须提前30日通过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以电话、短信等直达方式告知已购卡消费者。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未能按时告知的,需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完成补告。让消费者在经营者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及时知情,从而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消费、要求退款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避免因经营者“突然失联”“悄迁地址”导致预付资金无法追回。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知情权保障与理性消费引导:办法明确,消费者在办理、兑付预付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内容、质量、期限等核心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权”与“履约保障权”——前者确保消费者在消费决策前能充分掌握关键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虚假宣传”“服务缩水”等陷阱;后者则为消费者提供了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依据,当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维护交易公平。同时,办法强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防范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一引导性规定并非弱化消费者权利,而是在权利保障基础上,推动形成“权利与责任并重”的消费理念——既通过制度为消费者撑腰,也提醒消费者结合经营者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理性决策,从源头降低消费风险,实现“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的双重保障。
2.七天无理由退款与冷静期制度: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创新性地设立了预付卡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后七日内,若未实际兑付商品或服务,有权要求发卡经营者全额退还预付款,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提供了“后悔药”,有效平衡了消费者与发卡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交易地位不平等问题。
(四)业务监管机制
1.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各部门根据行业监管职责明确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领域,包括零售、住宿(不含星级酒店、民宿和电竞酒店)、餐饮、美发洗浴等的行业监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业内发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工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及预付式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负责预付式消费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合力。
2.争议处理与风险防控:办法通过构建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流程与动态化的风险治理机制,既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路径,又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纠纷早解决、风险早化解”的治理目标。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结果;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意调解的纠纷,应在60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检测等客观耗时除外)。同时,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分类监管机制,确定重点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结果反馈
市司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意见的《芜湖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12月25日,共收到在线提出意见1条。有关意见将在立法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具体采纳情况将在该规章正式出台后予以公布。感谢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关注及支持。
芜湖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