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1-12-25 00:00 提供单位: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内 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的内容
答 复: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