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12-25 08:00信息来源:问答知识库 阅读次数: 字体:【    】
内 容: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内容?
答 复: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就建设工程对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部门审核。除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外,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航道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