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12-25 08:00信息来源:答问知识库 阅读次数: 字体:【    】
内 容: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答 复: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