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细则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发布时间:2020-04-08 08:14信息来源:芜湖新闻网 阅读次数: 字体:【    】

日前,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芜湖市发改委、芜湖市财政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从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方面、减免房屋租金方面、提供融资支持方面、方便进入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方面等方面,全方位扶持我市登记注册的28.1万个体工商户。

实施细则规定,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并根据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缴个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内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减免50%。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金额;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实施细则还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并要求相关部门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细化了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告知承诺制”试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等具体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