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惠企政策精选—税收类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0-12-30 15:42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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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

自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2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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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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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适用本政策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4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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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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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收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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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收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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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税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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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税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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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税收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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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税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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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范围至所有制造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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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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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税收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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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税收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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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税收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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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税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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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税收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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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税收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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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税收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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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税收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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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税收

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应对疫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意见 财综(2020)169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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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16元/吨;

2. 挂车8元/吨;

3. 专用作业车16元/吨;

4. 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吨;

5. 摩托车36元/辆;

6. 1.0升(含)以下乘用车60元/辆。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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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税收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2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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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税收

1.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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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税收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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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税收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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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税收

1. 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安徽省减征50%。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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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税收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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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税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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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税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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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税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32

税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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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税收

1.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 年 2 月 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除已经划型确定的大型企业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企业划型申请表》(附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2.阶段性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

3.延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4.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年4月30日。

1.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0〕54号)

2.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医保〔2020〕19号)

人社部门

医保部门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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