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04-25 08:20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套路贷”的真实面目与其危害性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认识。4月23日,记者从繁昌县公安局了解到,由该局侦办的刘某辉为首要分子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目前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5万元至2.3万元不等。

    繁昌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72年出生的刘某辉2010年因聚众赌博被判处缓刑。刘某辉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有成员王某、邵某、张某、周某。其中1984年生的邵某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1982年出生的张某于2010年因聚众赌博被判处缓刑,1983年出生的周某于1998聚众斗殴罪被少教一年,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2012年、2015年均因吸毒被强制戒毒。

    2017年11月份,刘某辉、王某、邵某、张某等人纠集,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组建九华投资公司,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由王某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邵某负责上门外访和催收工作,张某主要负责放款和记账工作,同时招募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周某等人从事上门外访和催收等工作,刘某辉对公司整个经营和重大事项起决策作用,是公司的幕后老板及大股东,组织、领导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刘某辉等5名成员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人员稳定,分工明确,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多次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投资公司自成立以后,对外宣称无抵押、利息低、不上征信,以低利率、放款快等条件为诱饵,诱惑被害人前来“借贷”。以“空放贷”“零用贷”等方式对外非法高利放贷并收取平台费、介绍费、上门费、首期利息等费用,放贷后收取高额利息。

    被害人借款前,要对被害人进行面审并上门外访;在放贷过程中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通过让被害人手持借条、现金拍照的方式,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借条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再以收取平台费等砍头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电话恐吓、上门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审理查明诈骗的被害人18人,认定诈骗数额31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辉、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邵某、张某成立“九华投资公司”,以“零用贷”“空放贷”的方式牟利,并通过威胁、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刘某辉、王某系首要分子,认定邵某、张某系主犯,周某系从犯。

    刘某辉等5名成员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其中刘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其他成员也各被判处不同刑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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