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敛财开“公司”设“套路” 团伙“套路贷”为恶终入牢

发布时间:2019-04-12 08:24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

    近年来,我市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套路贷”违法犯罪一直严厉打击,由芜湖县公安局侦办的徐某勇团伙“套路贷”涉恶案让人印象深刻,催人警醒。目前,徐某勇及团伙成员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已被审判并开始服刑。

    为敛财开“公司”设“套路”

    1987年出生的徐某勇初中后就没再上学,务工过一段时间,2015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犯罪嫌疑人徐某勇发现我市小贷行业利润空间极大,便意图从中敛财。同年9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勇伙同他人开办芜湖义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称“义勇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勇。

    徐某勇为义勇公司法人代表,成员朱某昌前期为义勇公司业务员,后期转变为催收人员;汤某敏、李某生、刘某强、方某文、徐某为公司催收人员,负责在徐某勇指挥下对逾期客户进行电话、上门催收。芜湖义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诱导数百名客户前来公司以零用贷(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月息12%,7天为一个还款周期)、空放贷(还款方式先息后本,月息15%,22天为一个还款周期)的形式借款,客户前来借款时,义勇公司人员诱骗客户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借条,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待客户签完合同后向客户索取平台费、外访费、材料费、业务员返点等高额费用,在客户按期还款的情况下收取奇高利息,客户还款发生逾期后收取高额逾期费(逾期后每日按本金5%收取),同时为最大限度的霸占被害人财产,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言语胁迫或上门喷漆滋扰、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从而获取暴利。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行不断

    被害人胡某某在义勇公司借款后,于2017年11月的一天中午11时至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另一家小贷公司欲借款,在借款的过程中,徐某勇得知此事,随后带领公司催收人员将被害人胡某某强行带至义勇公司办公室,以其违约为由强迫胡某某立即连本带息还清欠款,因胡某某不从,徐某勇指使汤某敏、李某生、刘某强对被害人实施拘禁,当天晚上23时许,汤某敏在逼迫胡某某还款的过程中,对胡某某实施殴打,次日上午7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提出要回家照看生意,刘某强遂陪同被害人回了趟家,随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公司,直到当日上午10时徐某勇将被害人胡某某释放。

    徐某勇团伙为了讨债,往往通过寻衅滋事犯罪手段来实现。2017年12月某日,被害人吴某在义勇公司借款6000元(实际到手4580元),后出现逾期,汤某敏、李某生、刘某强在徐某勇指使下对其上门催讨,在其家门外面用油漆喷字,内容为“欠债还钱”等字样。2018年1月某日,被害人乔某杭在义勇公司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3850元),后出现逾期,朱某昌、徐某在徐某勇指使下对其上门催讨,发现被害人家中无人后,徐某用门口鞋柜脱落的胶皮将被害人家的防盗门锁眼堵住。

    在经过缜密侦办后,以徐某勇为首的“套路贷”涉恶团伙罪行被锁定,2018年12月28日,徐某勇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审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成员也各获判罚。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市民在有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根据相应特征判断,慎之又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