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11 08:22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

    涉黑案件庭审

    随着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涉黑涉恶”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的数量也在增加。我市两级法院秉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一贯方针,以及坚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中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42件,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8件。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4件,审结3件。移送执行案件10件。

    4月8日芜湖县人民法院、4月9日鸠江区人民法院、4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先后对4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75名被告人被处以刑罚。这是全市法院继去年12月28日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恶案件及1起涉黑保护伞案件后再次组织公开宣判。这四起案件,有两起为涉黑案件、两起为涉恶案件,犯罪行为涉及“套路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个方面,均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件的宣判彰显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等你金融”姜添文等人“套路贷”涉黑案终审宣判

    2017年7月,被告人姜添文、樊大鹏、余育辉获悉小贷行业滋生“套路贷”的牟利模式,意图借此敛财,共同出资成立“等你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未注册)。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其签下双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公司以平台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服务费,随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人出现逾期或“违规”时,组织催收人员以言语威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15日,向347名被害人放贷,放贷名义资金累计799.3万元,累计获利3995670元。

    以被告人姜添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攫取暴利,诱骗急需借贷的社会底层弱势人群,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肆意侵占其财产。同时该组织惯用暴力催收手段,反复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案件,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案一审宣判后,姜添文等15人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于4月10日下午,在市中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诺咨询”江涛等人“套路贷”涉黑案终审宣判

    2017年4月,被告人江涛注册成立芜湖恒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服务费、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目骗取客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被告人江涛借助专业讨债团伙及组建催收组,频繁作案,对多名逾期客户采取张贴告示、喷洒油漆、封堵锁眼、殴打电击、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实施暴力催收。2017年6月至案发,共诈骗客户非法获利127余万元,敲诈客户非法获利18.7万余元。

    以江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并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公然性。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变卖房产、远走他乡、妻离子散、债台高筑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件一审宣判后,江涛等18人提出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于4月10日上午公开宣判:维持江涛案原审判决。

    王超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超、虞永和伙同被告人朱洋、卞康康、陈震南等设立“聚鑫”公司,招聘员工,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或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或使用“软暴力”,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收,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王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芜湖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犯罪事实,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虞永和、王超等七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曹某等9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曹某等被告人均是辍学学生、未成年人,经常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在本市饭店、宾馆、酒吧附近等公共场所多次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八起、聚众斗殴犯罪两起,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其中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鸠江法院一审依法以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判处三年二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徒刑。对于非恶势力成员的四名被告人依法宣告了缓刑,并禁止此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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