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举行《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处罚事项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9 15:25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根据芜湖市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为了加强瓶装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起草了《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就《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气瓶充装单位未设置气瓶充装档案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瓶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或者充装电子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充装气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瓶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上传每只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充装记录等信息,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

(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者供气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实行配送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

(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提供发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向用户提供发票的,依照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主动向用户提供发票。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实现实名制及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或者未建立瓶装燃气信息系统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瓶装燃气信息系统,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或者未在直接配送后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直接配送后为用户安装气瓶,并对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得供气。

(八)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为配送车辆设燃气警示标志、企业名称、服务热线等标识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配送车辆应当设有燃气警示标志、企业名称、服务热线等标识。

(九)配送人员配送其他企业燃气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配送人员配送其他企业瓶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配送人员不得配送其他企业的瓶装燃气。

(十)配送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存放瓶装燃气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配送人员在除瓶装燃气充装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站以外场所储存气瓶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1.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瓶装燃气充装站或者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得在自有或者租用房屋、车库(车位)、运输或者配送车辆等其他场所储存气瓶。

(十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使用电子标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通过电子标签实行瓶装燃气全过程追溯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气瓶充装、检测、运输、储存、经营、配送、安装、安全检查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用户不得更改、故意损坏气瓶专有标志和电子标签。

(十二)损坏电子标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依照有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气瓶充装、检测、运输、储存、经营、配送、安装、安全检查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用户不得更改、故意损坏气瓶专有标志和电子标签。

(十三)对违规用气的用户的处罚

非居民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居民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瓶装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瓶装燃气;

3.未与为其供气的合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4.在供用气合同有效期限内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企业购买瓶装燃气;

5.未向为其供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索要并留存收费凭证;

6.摔、砸、滚动、倒置、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8.餐饮用户在用气房间内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9.餐饮用户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将用气设备设置在安全出口附近;

10.实施或者完成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转换为管道天然气改造的区域,新开业的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四)乡镇、街道行使处罚权

本条例确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和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点,在市住建局(皖江财富广场A2座)945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代表2名,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代表2名,瓶装燃气用户代表2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代表2名,地方瓶装燃气管理部门代表2名,地方城市管理部门代表2名。

2.特邀人大代表1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住建局报名。报名时间自2021年2月9日起,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下午5时整。

(二)报名方式

电子邮件报名,邮箱:whjwjck@163.com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类型(瓶装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地方瓶装燃气管理部门、地方城市管理部门)、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局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进入会场。

 

附件1:《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处罚事项听证会规则

附件2:报名表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一:

《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处罚事项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处罚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1名;

    3.听证会代表13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 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1.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2.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二)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1.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2.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3.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修订《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附件二:报名表.doc

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参会人员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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