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台 “七条意见” 全力护航疫情防控和经济

发布时间:2020-02-14 09:0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2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成立企业帮扶小组、加强医废安全处置、做好环境管理指导、提升环保服务效能、做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豁免应急管控措施、提升环保执法柔度等7条意见,并且每条意见都明确了具体内容,确保工作落实落细。根据《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将成立9个企业服务帮扶小组,由局负责人牵头,对县(市、区)实施专人包片帮扶,点对点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指导工作。做好环境管理指导,提升服务效能。指导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设施自查工作,指导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问题。所有生态环境办事事项实行“线上办理”,提倡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接触式”服务,“不见面式”审批,全力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效能。加强联合执法,开展科学柔性执法。

对于新冠肺炎防护物资、药品及上游原料生产企业,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对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芜湖市生态环境铁军奋战一线,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环境质量保障,接下来将结合《意见》,全力帮助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生态环境事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全力保障生产防疫物资及上游产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经所在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项目(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度”。临时性三类建设项目,在满足环保要求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CT等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待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按规定补办手续;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态环境办事事项的,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保障相关企业尽快实现满负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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