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文旅体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定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文广新局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九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