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推进管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定要求和《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管委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主任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工作中的一般性日常事务,主任和各分管副主任可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处置。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按照有序、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执政为民。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是管委会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财经局负责人固定列席。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和议题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工委、政协工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可适时增加会次。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管委会主任同意,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五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召集,议题牵头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要求、决定等事项;
(二)讨论拟报请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拟提请党工委审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五)讨论研究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投资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事项,国有企业重组、破产、设立以及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项目引进中需要区财政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参与股权投资和需要管委会提供政策扶持类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区单位向管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管委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区单位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管委会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或通报管委会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谋划管委会阶段性总体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区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主任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主任、分管副主任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四)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涉及人事安排及编制问题的相关事项;
(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审议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活动、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管委会拟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准备事项和具体问题的协调等;
(三)研究决定分管范围内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建议;
(六)受主任委托专题研究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原则上不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
(一)属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范畴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征求意见和协调。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以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区单位意见,再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汇报。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的,应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并签字盖章。议题协调会、审查会应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其他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重大事项应经集体研究,书面反馈。
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必须经管委会办公室司法科室或管委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已出具审查报告。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主办部门、单位和管委会办公室司法科室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要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请分管副主任协调,基本达成主导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二)申报。由主办部门、单位根据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3天前按要求填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征询单》并附相关材料;
(三)分管副主任审定。由分管副主任对部门申报议题审核后签字确认;
(四)筛选签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筛选、排出备选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拟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区单位意见。
(五)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区单位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二条 拟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完整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征询单;
(二)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稿);
(三)议题有关情况的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提纲、形式、途径、时间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四)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驻区单位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未及时申报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任汇报后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召开期间,议题涉及部门、单位人员应全程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将审定后的会议材料送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天将有关材料送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单位作补充汇报,涉及规范性文件由司法科室汇报审查意见,分管副主任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直陈主题、言简意赅、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重复,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相关列席部门、单位如在征求意见中已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不超过三分钟;涉及文字修改的意见,会后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主办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分管副主任或者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会议讨论。分管副主任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主任同意可委托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在做出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时,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综合归纳,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提交上一级会议研究或其他决定。对一般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分管副主任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管委会班子成员必须自觉维护管委会的权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管委会专题会议记录由牵头部门、单位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参会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单位起草,管委会办公室整理把关,经召集会议的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一周内印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审签单、议题通知单、会议出席情况、会议签到、议题材料、录音整理、文字记录、纪要等材料装订成册,妥善存放,以备查阅。全年的会议材料,应于第二年初整理送档案馆立卷归档。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存档材料他人不得擅自调阅。如需调阅,应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报等渠道依法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核。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六条 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以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部门、单位一般应当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按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报管委会领导。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催办督办并视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进行分解交办、催办督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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