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进行合并申报吗?税务部门回应

发布时间:2021-06-09 09:20信息来源: 芜湖税务阅读次数:编辑:汪文浩 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6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有纳税人咨询,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能进行合并申报?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20日的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的税种要符合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