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3 16:1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2020年10月1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芜政〔2020〕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保护芜湖宣州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规定,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芜湖宣州机场实际,制定《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芜湖宣州机场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项目,是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复的重点基础项目,是安徽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是机场的核心安全工作之一,是机场安全运行的生命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高大建筑物对机场净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保证航空安全,确保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提高行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出台本《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据可依,《办法》的主要条款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范性文件制定,真正做到了有据可依。

二是结合实际,《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机场所处位置和芜湖、宣城两市实际情况,据此在《办法》中明确了相关执行程序,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芜湖宣州机场总体规划批复后,按照《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障碍物限制图,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无线电、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机场公司已将机场总体规划远期目标跑道长3200米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向芜湖、宣城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49个部门进行了报备。2018年10月31日,宣城市铁路(机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与机场公司就净空管理问题进行了初步商讨。12月4日,机场公司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反馈。2019年1-2月,机场公司对通告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3日,两市政府联合发布《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的通告》。12月9日机场公司将《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送审稿)》提请芜湖市政府审定,2020年1月8日-16日,市司法局征求了芜湖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管理处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制定《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修订稿)》,2020年6月8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并于8月10日与再次征询意见,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修改后与9月2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机场公司与市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强有力的净空保护长效机制,机场运行处于更加安全的净空环境当中,给两市人民带来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

五、保障举措

(一)明确分工。机场公司作为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净空保护专业支持并与民航局方进行沟通协调审批,其它各相关职能和执法部门分工明确,为机场打造一个良好的安全飞行环境。

(二)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的沟通、解决。同时,机场公司在日常的净空管理工作中应与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宣传。湾沚区和各有关单位应本辖区和本系统、本行业内加强机场净空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净空保护意识,能自觉参与到净空保护各项工作当中,自觉抵制或阻止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发生。


解读单位: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解读人:朱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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