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9
文  号: 芜政办〔2020〕2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0-1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0565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

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202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918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9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规范医疗费用结算,以价值为导向促进医疗行为合理有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同病同保障,助力分级诊疗,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本市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及相关管理活动。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结算和待遇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的支出预算管理。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由住院费用预算、预留金、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金、大病保险基金组成。预留金由调节金,门诊慢性病待遇费用,异地就医费用,急诊住院等零星报销费用组成,参照上一年度实际支出和收入情况确定。市及各县(市)、区住院费用预算原则上参照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第六条  年度调节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顺序使用:

1异地安置,急诊住院,转外就医等零星报销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预留不足部分;

2按规定不纳入药占比的抗癌药等国家谈判药费用;

3合理补偿引入外埠专家来本地诊疗由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

4协议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于年度结算费用部分。

 

第三章  分值与系数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近3年实际收治病例的合理费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和统计学原理,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手术与操作ICD-9-CM-3、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按照11分值确定病种及分值。

第八条  病种分值按出院时病案首页主要诊断,兼顾合并症和手术操作计算。主要诊断病种是指导致参保人本次住院就医主要原因的疾病,当多种疾病存在时,出院主要诊断病种应为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消耗医疗资源最多、影响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

住院费用达到该病种分值1.5倍以上或低于0.7倍以下时为费用异常,其分值确定方法分别为〔(该病例的住院费用÷该病种分值)-1.5+1×该病种分值、〔该病例的住院费用÷该病种分值×该病种分值〕。

住院费用达到该病种分值3倍以上的,可采取特例单议处理,即协议医疗机构次月前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市、县(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费用评审后重新确定分值。

未公布分值的病种,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费用的80%,参照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分值病种的分值单价计算。

第九条  转院治疗的,本市范围内转入的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出院时主要诊断的病种确定分值;转出的协议医疗机构按未公布分值的病种方法确定病种分值。对不完全治疗、没有明确诊断的病种,按未公布分值的病种确定病种分值。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建立病种分值动态调整机制,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原则上每两年对病种分值偏离度普遍超过1.5倍以上的病种以及收治超10例以上未公布分值的病种,进行修订分值,如遇特殊情况报专题会议研定。

第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系数按省三级、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协议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分手术类、非手术类结合病情程度分别确定。各级协议医疗机构收治一、二类手术类病例,结算系数相同;收治三、四类手术病例和非手术病例结算系数由市医疗保障局征求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意见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住院费用个人自费控制比例是参保人个人全自费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控制比重。

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各协议医疗机构前两年平均水平,参照协议医疗机构等级,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协议医疗机构个人自费控制比例。等级相同的协议医疗机构,个人自费控制比例相同。

 

第四章  结算与清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下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按照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月预结算、年度清算的办法,对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实行病种分值量化,根据病种分值及各协议医疗机构收治病种的结算系数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再住院的,不纳入分值结算。所有住院费用均指纳入分值结算的住院费用(下同)。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月度住院费用预算,按市级统筹方式分别确定,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预算包括市、县(市)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算包括县(市)、区级。

第十六条  月度住院费用预算和分值单价计算规则:

月度住院费用预算=年度住院费用预算÷12

病种结算分值=医疗机构各病种分值×相应等级系数。

住院费用预算+个人负担(不含全自费费用,下同)>住院费用总额的,按住院费用总额计算分值单价;

分值单价=(结算期住院费用预算+结算期个人负担)÷结算期医疗机构病种结算分值;

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费用>该院统筹基金发生费用的,按该院发生费用结算;

预结算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病种结算分值×分值单价-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个人自费控制比例以上部分扣减金额-已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病种结算分值及月度分值单价,对各协议医疗机构月住院费用进行预结算。各协议医疗机构应于次月前5日内,上传本院结算数据,因故未能纳入当月分值结算的,其住院费用可延后结算,结算分值纳入结算月度内。

第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经该院医保部门确认的外配处方,其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外配处方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从该院当月预结算的拨付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照月度结算资金数额的95%拨付至协议医疗机构,剩余5%作为履约考核金。年度终了,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各级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拨付。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年终清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应当真实、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协议医疗机构不按要求上传病案首页、疾病编码、手术和操作编码的病例,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原则,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协议医疗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诊断升级、高套分值或降低入院标准等行为的,当次住院费用均视为违规费用,不纳入结算,并视情节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医保部门要求及时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含智能监控系统,下同)对接工作。上传的数据作为费用审核、月预结算、年度清算、考核及调整分值、系数的依据。未按要求完成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不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病种分值实施情况纳入服务协议履约和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清算挂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专科按床日付费、传染病专科按定额付费、日间病床及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按原政策执行,单独预算列支。

第二十六条  跨省、省内异地医疗费用结算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研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