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4 15:11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政办〔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方面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更加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责任和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义务全面落实。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完备。实现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养老服务站或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更加健全。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得到重点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更加惠民,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力量和志愿互助养老服务得到有力支持。

——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信息化综合平台功能充分发挥。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或购买各类团体、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跨部门协同机制。

2.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建设管理本级、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建立老年人登记、走访制度。

3.发挥社会参与服务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

4.严格落实配建标准。应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四同步”。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

5.多渠道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6.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推进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当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7.完善保障性养老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施低收入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根据失能程度,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8.推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社区高龄、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9.开展居家养老“六助”服务。以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载体,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六助”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赡养协议签订、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0.实施“互联网+居家养老”行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1.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大学发展,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开展各类老年人活动。

12.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管理,打造专业化的品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

(四)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3.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定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水、气及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14.加强养老服务教育技能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教育。鼓励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15.推进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化发展。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16.发展助老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奖励等制度。

17.完善居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8.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依据。

19.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功能、人员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规范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自2020年起,市、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不低于45%。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投入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

(三)强化宣传引导。将《条例》宣传纳入全市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和居家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四)强化督查问责。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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