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25
文  号: 芜政办秘〔2020〕2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0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养老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145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收储中心:

根据国家、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二、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土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按照被征收集体土地每亩3万元标准缴纳,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土地所属县(市)、区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三、继续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就业及年龄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首次参保时起逐月往后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市区继续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政策。自2020年起,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总参保补贴为不低于195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征地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每年按规定足额缴纳1500元及以上养老保险费,或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可按年申请领取1300/.年的参保补贴,累计领取15年。

(二)被征地农民初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19500元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足部分。

(三)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享受参保补贴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参保补贴。

(四)缴费补贴应当及时发放,当年度缴费补贴发放时间不得迟于下一年度的630日。发放参保补贴具体流程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制定。

五、各县(市)可参照市区补贴办法,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征地标准等因素提高参保补贴标准。

六、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八、本通知与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同步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征收土地基准日以国务院或省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认定。本通知实施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