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26
文  号: 芜政办〔2020〕9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0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13286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芜政办〔20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方面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更加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责任和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义务全面落实。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完备。实现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养老服务站或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更加健全。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得到重点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更加惠民,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力量和志愿互助养老服务得到有力支持。

——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信息化综合平台功能充分发挥。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或购买各类团体、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跨部门协同机制。

2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建设管理本级、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建立老年人登记、走访制度。

3发挥社会参与服务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

4严格落实配建标准。应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四同步。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

5多渠道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6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推进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当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7完善保障性养老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施低收入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根据失能程度,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8推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社区高龄、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9开展居家养老六助服务。以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载体,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六助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赡养协议签订、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0.实施互联网+居家养老行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1.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大学发展,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开展各类老年人活动。

12.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管理,打造专业化的品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

(四)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3.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定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水、气及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14.加强养老服务教育技能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教育。鼓励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15.推进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化发展。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16.发展助老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奖励等制度。

17.完善居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8.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依据。

19.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功能、人员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规范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自2020年起,市、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不低于45%。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投入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

(三)强化宣传引导。将《条例》宣传纳入全市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和居家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四)强化督查问责。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任务清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实施意见任务清单

任务类别

任务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跨部门协同服务机制。统筹协调建设管理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3.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相关工作;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指导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指导老年人家庭依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市残联、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4.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连锁化、品牌化、信息化和产业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和社会化代养服务,比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居家养老志愿、互助服务奖励、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明办、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按300平方米配套;老城区改造住宅区项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公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新建住宅区与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四同步,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日照、消防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条件。配建设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市住建局

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6.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编制镇、村庄规划时,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7.多层无电梯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层,有电梯的设置在三层以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各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户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已建成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县、镇街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和老年食堂等场所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市住建局

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8.支持社会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开放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场所,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到2020年底,三级中心镇街、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2年底,农村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不少于同等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配置。

县(市)、区政府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三、全面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9.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提供100/月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覆盖不到的低保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标补贴标准。实施低收入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人,分别提供100/月和200/月护理补贴。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50—300//人标准的高龄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为政府保障对象购买信息服务费。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三、全面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0.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社区高龄、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市卫健委

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持续实施

11.以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为载体,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六助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赡养协议签订、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构建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持续实施

12.制定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办法,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级根据规模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规模、服务人次,给予年度运营补助;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13.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制定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智能养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低收入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终端;定期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目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策和相关法律咨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并依托信息平台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持续实施

三、全面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4.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基层社区老年教学点;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干预等精神关怀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广场,支持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培育特色文艺团队和兴趣小组,支持适合老年人开展的特色文化活动。

市文旅局

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委老干部局

持续实施

15.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管理,打造专业化的品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四、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6.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芜湖供电公司

持续实施

17.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中医药高专等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组织开展养老职业技能培训;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用人员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可申请享受免费护理知识培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和竞赛。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四、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8.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给予3000-6000元的学费补助;在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2年以上,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取得培训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按照满2年、5年、10年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参照此款。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19.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市人社局

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20.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服务;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志愿服务积分和时间银行等制度,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21.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2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依据。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3.鼓励引导行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重点抓好日间照料、六助服务、紧急救援、辅具适配等方面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围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明确设施规模、功能、人员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主导和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实施

24.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规范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5.开放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政府出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低偿或免费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团队运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运营资助等方式,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制定方案,持续实施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26.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指导。

市民政局

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