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6 15:39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政办〔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受非洲猪瘟疫情及长江干流环境整治等因素影响,我市生猪产能大幅下降,猪肉自给率严重不足。生猪产业是保障食品供给安全的基础产业,猪肉供应事关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皖政办〔2019〕29号)精神,推进我市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全市猪肉供应,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积极引进大型生猪养殖产业化集团来我市投资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高标准生猪养殖场。鼓励宜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力争实现年出栏不低于2000头,支持其创建安徽省省级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支持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高标准高起点异地重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转型升级,提高养殖的科技含量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比重,力争到2022年规模养殖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实现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养殖产能,落实自给目标

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生猪生产自给率纳入县区政府考核。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增加生猪饲养量,着重增加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能。2019-2020年恢复基础产能,达到2015-2017年三年平均出栏数量。南陵县生猪发展持续维持基础产能。2021年,无为市、繁昌县、芜湖县、鸠江区生猪出栏分别在基础产能上提高20%、10%、10%、10%以上,到2022年分别提高30%、15%、15%、15%以上,各县市区产能见附件。弋江区、镜湖区、三山区要合理规划,分别建立1-2个符合环保要求的5万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全市力争实现2020年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2021年达到60%以上,2022年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在完成本辖区生猪产能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和生猪养殖大县建立长期供销关系,确保本区域的生猪产品供给,必要时通过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县市区在域外自建基地出栏以及政府层面签订的协议出栏生猪或产品供应我市的,纳入县市区生猪自给范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金扶持,促进产能提升

(一)增加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由养殖场(户)交纳部分,全部由财政承担。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全市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以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财政给予银行贴息比例1%的支持(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扶持新建养殖企业。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省级地方品种保种场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分点保种场(点)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上述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有关要求,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市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落实养殖用地,保障产能提升

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协议中应有用地使用结束后,经营者要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应有复垦为耕地及其保障措施的约定条款;乡镇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建档。(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依法依规养殖

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县市区要立即排查、整改禁养区划定中的问题,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区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做好冻肉收储,稳定市场供应

市、县(市)级应分别建立生猪冻肉储备库,适时开展冻肉收储、投放。保障全市猪肉供应稳定。积极加强与生猪主产区对接,签订生猪保供合同,拓宽生猪供应来源。加强猪肉价格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管严查私屠乱宰和屠宰、加工、倒卖病死猪等不法行为。强化生猪生产和市场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产业政策信息。(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统筹制定规划,加快替代品生产

各县市区要根据区位特点,统筹畜牧业发展规划,在稳定生猪生产,实现生猪自给率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加快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率高的肉鸡、肉鸭和蛋鸡生产,推动家禽养殖转型升级,开展粮改饲工作,加快肉羊育肥,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强体系建设,压实防控责任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强化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和装备水平提升,配齐屠宰场官方兽医,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压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同时要保证仔猪、种猪以及冷鲜、冷冻猪肉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落实。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及时进行检测,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要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产和防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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