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发布时间:2020-03-06 09:11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从安徽省医保局获悉,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日前,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同时,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省医保局表示,经初步测算,若全省普遍实施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32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