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4 09:59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使相关部门和各市属国有企业更好的了解《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2005年安徽省政府发布实施了《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2008年我市发布实施了《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国务院分别于2011年和2019年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包括《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提出出资人代表机构要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通过实行清单管理、强化章程约束、发挥董事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对国家出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2019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提出了深刻领会管资本的实质内涵,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2019年11月我市印发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提出规范法人治理主体权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印发了《芜湖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组[2019]137号),提出了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2019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自2008年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一些规定存在法律滞后的现象。2019年3月,我委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着手起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5日,书面征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及相关市属国有企业等29家有关单位意见。11月25日,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是形成初稿。2019年10月,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牵头起草了《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2019年10月25日,征求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等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集体研究。2019年11月26日,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是合法性审查。2019年12月12日,市司法局对此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五是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9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国有资产概念定义。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对出资人代表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党组织在市属国有企业的核心地位,企业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对属于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按不同条件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企业来审批。市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对企业进行授权管理。其中,第十五条第六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是依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企薪改发〔2017〕2号)制定的;第十六条第六项“实行年薪制的各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是结合我市实际,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后,上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批。此两项事项,上位法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但依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重大事项,因此我们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章,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企业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贯彻落实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并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出资人代表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