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15
文  号: 芜政〔2020〕1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1-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统计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19962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

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芜政〔2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皖政〔20198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市情市力调查。通过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客观准确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现状,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完善人口、就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创新芜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111日零时。辖区内所有本市户籍人口和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其他非户籍人口都要在本市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芜湖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如公安部门负责户口整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办公场所等。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普查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区域内的普查工作。非本市户籍人口和本市集体户人口较多的单位,如高等院校等,也要成立普查工作机构或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要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应以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力量,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亦可探索引入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普查;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县(市、区)在编制预算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物价上涨、普查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加大等因素,在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发放、数据采集设备和普查物资购置等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五、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手段,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更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普查过程中,要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二)确保数据质量。要建立严格的普查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市和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政府统计部门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本次普查将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主要由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入户采集普查对象信息;也可采取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同时,普查应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效能。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0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