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20 13:46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人社秘〔2019〕340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和县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在3000元缴费档次和累计缴费15年(从首次参保年份起计算)以内的(含3000元和15年),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30%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计发;超过3000元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以上部分或者中断缴费后补缴的,按个人账户储存额100%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计发。

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提高待遇水平。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支付基础养老金、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县调整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省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将全市年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县(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补缴部分不享受补贴。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三、资金安排

上级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30%部分、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市、县两级财政按1:4比例分担。

其他项目的资金分担比例仍按《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政策。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不折不扣地逐项落实。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各县区出台相关政策或调整相关标准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营造好宣传氛围。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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