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13:4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市建函〔2019〕308号


各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等2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其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人员。

第三条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芜湖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委托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市场处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芜湖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实施监管平台中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产业集中区、大桥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均应在监管平台中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其中经纪从业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在职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通过监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查询。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居间服务质量的评价。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卡,信息卡应包括经纪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所在的经纪机构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管理。

服务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编号、资格证书编号、从业机构机构名称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事实依据。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反馈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录入机构动态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辖区住建部门可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场处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监管平台。

第八条  市场处根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芜湖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入监管平台后,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值,初始分值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值,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减分产生最后为信用分值,确定信用等级。

房地产纪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其良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可探索建立信用积分制度。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初始分值为80分,根据监管平台综合评分划分等级。A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95分;B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80分小于94分;C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60分小于79分;信用分值低于59分为D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

市场处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信息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芜湖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评价或录入监管平台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媒介向公众推介;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市场处对评定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常规管理,鼓励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对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给予警示,列入重

点监管机构。对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法人(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市场处对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行业通报,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五条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有2次以上同类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从业人员,市场处将其计入失信黑名单,在芜湖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或加分行为评分规则

(一)获得市、省、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协会、行业、权威机构的表彰及品牌认定。(分别+2分、3分、4分)

(二)从业标杆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表扬。(+3分)

(三)任职芜湖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分别+3分、4分、5分、6分)

(四)有国家《房地产经纪人证书》1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2人、芜湖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岗位证书》3人。(分别+2分、2分、1分),(国家经纪人超过1人每增加一人另+0.5分,最高+6分)

(五)经纪机构外网评价满意率达到85%。(+3分)

(六)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4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失信行为扣分评分规则

(一)一般失信行为扣分评分规则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2分)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3分)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1分)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3分)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3分)

6.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3分)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收取佣金超过一宗业务。(-3分)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3分)

9.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4分)

10.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自制)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被投诉经查实。(-2分)

11.让交易当事人以自行成交方式网签合同,又收取佣金。(-2分)

12.未引导交易当事人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比例超正常范围。(-1分)

13.开展租赁经纪业务没有网签租赁合同。(每单-1分,累计最高-20分)

14..提供群租房居间服务。(-4分)

15.经纪机构外网评价差评率超50%、60%、70%。(-3,-5,-10分)

(二)严重失信行为扣分评分规则

16.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6分)

1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6分)

18.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签订网签合同。(-6分)

19.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6分)

20.侵占、挪用、托管房地产交易资金。(-6分)

2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6分)

22.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6分)

23.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分)

2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5分)

2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6分)

26.其他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6分)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doc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pdf

政策咨询 我要问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