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03 16:57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羊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参照SB/T 10396-20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中AAA等级标准及GB51225-201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建设;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必须同时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

四、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他牛、羊产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牛、羊肉品不得出厂进入市场销售。

五、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市场主办者(或肉品经营者)以及餐饮饭店、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对调入的牛、羊肉品实行准入制度,查验和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章),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未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牛、羊肉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和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未按规定经营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市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牛、羊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或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

八、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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