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2 16:3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159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9号)、《关于报送2019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函》、《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19年8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政策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市区及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36元/月提高到662元/月,无为县由594元/月提高到618元/月。

二、2019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18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调整为530元/人/月执行。

新标准自2019年7月开始执行。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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