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16:2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做好全市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芜市发〔2019〕14号)提出的“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对原宅基地权籍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加快推进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2019年,全市每个镇至少完成2个村以上整村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各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基本完成30%的确权发证任务;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的要求,县(区)要按规定将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计划

在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步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已有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资料基础上,2019年底前,已采用全解析法开展宅基地调查和测量的地区,补充完善和更新原有调查成果并建立调查数据库,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各县(区)基本完成30%的确权发证任务,每个镇、涉农街道至少要完成2个村确权发证任务;各县(区)可以试点先行,以一个镇或村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开。2020年8月底前,采用传统勘丈方法调查的地区,完成采用全解析法实测宗地界址点坐标和补充完善调查成果工作和调查成果数据库,并按照确权登记进展同步更新登记数据库。2020年底前,各县(区)全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并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各县(区)同步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可按当地计划推进,但应当确保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调整组织领导机构,以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两个阶段。各县(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和测量,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客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发证。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本辖区宅基地(含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政府对规划建设是否合法进行认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宅基地和规划建设合法性认定等工作,协助县(区)相关部门开展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县(区)制定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拟定解决方案。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求,各县(区)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格技术要求。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方法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满足建库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要求为底线,可参照第三次国土调查专业技术队伍条件选择技术承担单位。

(五)化解遗留问题。各县(区)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积极化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含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发放不动产权证。严禁将不合法的宅基地(含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登记合法化,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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