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00:0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次数:编辑:安徽政府网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任务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家级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验收工作,具体由省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试点工作验收实施方案、编制验收参考指标(见附件1);省级试点县(市、区)所在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对本市省级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验收工作。
    试点领域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争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基于验收参考指标细化各试点领域指标,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相关领域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省经济信息中心作为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工作情况的网上测评,并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工作情况开展社会公众评议。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自查自评,接受省政府办公厅或所在市政府办公室(厅)组织的检查验收,并按要求报送验收总结等相关材料。
    (二)验收要求。
    根据国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重点围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公开内容、公开实效和创新措施等方面进行验收。
    (三)基本原则。
    注重公开实效。重点验收政务公开是否具有针对性,政务服务是否阳光透明,能否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政府公信力,并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范围,作为总结验收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运用自我评价、主管部门检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社会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对各试点县(市、区)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尽可能使验收结果客观准确,避免因方式单一导致结论片面。
    兼顾地域差异。验收工作兼顾各试点县(市、区)、不同试点领域的差异,尽可能使验收标准符合基层实际。
    (四)验收目标。
    通过试点验收,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落实的情况,重点检查各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情况及主要成效,总结成绩经验,发现问题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
    二、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
    重点验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各项管理机制、保障措施及履行情况。
    1.组织保障。是否成立试点领导小组,是否设有分管负责人和政务公开工作专门机构部署推进等。
    2.工作推进方式。是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协同推进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等。
    (二)工作开展。
    1.梳理政务公开事项。重点验收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梳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各试点县(市、区)在设置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数量时,宜统筹兼顾各地实际,综合平衡各个领域,并根据相关领域政策文件规定,以及业务流程梳理公开事项。
    (1)试点县(市、区)是否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试点领域涉及的公开事项,并按条目方式细化分类。
    (2)与开展试点工作前相比,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是否更加全面、细化和规范化。
    2.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重点验收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标准要素的完备性、查询的便利性。
    (1)公开事项标准要素的完备性。公开事项标准是否体现“应公开、尽公开”原则,相比开展试点工作前,公开事项数量是否增加,包含的要素是否更加完备等。
    (2)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查询的便利性。是否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明确公开事项要素,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事项标准目录是否实现动态调整、查询方便。
    3.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重点验收政务公开是否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执行到位。
    (1)“五公开”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工作机制,工作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五公开”纳入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情况。是否在公文起草报批时确定其公开属性,不予公开是否说明理由;是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否建立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大政策预公开制度。
    (3)审查工作机制。是否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是否建立信息公开时机、范围、方式和防止泄露个人信息的审查制度。
    (4)政策解读。是否建立政策解读工作机制,明确解读责任,规范解读程序;是否采用图片、图表、图解等形象化、通俗化的形式进行解读。
    (5)回应关切。是否建立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和评估机制,对涉及试点领域的不实信息,是否借助媒体、网站及时主动发声、澄清事实。
    (6)依申请公开。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流程图,并在法定时限内按规范进行答复。
    4.完善政务公开方式。重点验收试点领域公开平台建设与公开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试点县(市、区)实际情况,是否方便群众获取政务信息,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1)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是否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包括政府网站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情况,建立日常监测机制情况,发布和更新信息时效性准确性情况。与开展试点工作前相比,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查询便捷性的改善情况。
    (2)其他政务公开渠道。是否综合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公告栏等平台,以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及时公开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内容。
    重点验收试点县(市、区)“应公开、尽公开”情况。
    1.公开事项及标准。是否实现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每个事项的公开标准是否做到了规定清晰、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综合评定。
    2.试点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各试点县(市、区)是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确定试点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各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是否做到全面准确,公开的具体事项是否包含了试点工作要求的基本要素。
    3.公开内容与业务工作的结合情况。公开内容是否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是否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是否对发布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工作。
    4.试点前后公开内容改进情况。与开展试点工作前相比,试点领域公开内容是否更加全面,查找更加便捷。
    (四)试点成效。
    1.促进优化政务服务。是否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把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与办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有机结合,通过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审批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是否把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有机融合,对比试点前后政务服务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是否更明白、更便利等。
    2.推动实际业务工作。重点关注制定的各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标准规范与业务工作的一致性程度。是否推动各试点领域公开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事项的要素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业务工作流程、要求与公开事项标准是否一致等。
    3.提升群众满意度。重点从政策决策知晓度、政策执行过程透明度、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力度、监管执法公正有效情况、群众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效果等方面,检查群众对各试点领域办事公开和审批服务的满意度情况等。
    4.推进工作常态化。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检查是否建立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试点成果在试点领域中能否长期坚持下去,将采取哪些推动试点成果常态化的措施办法,是否促进试点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提升等。
    (五)创新措施。
    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梳理上报试点工作中效果良好的创新措施,并具体介绍主要做法成效和复制推广建议。
    1.创新可考核、可操作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制定可执行、可检查的公开工作手册,推出创新措施推动“五公开”落地,细化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的内容、方式等。
    2.创新政务公开模式,扩大公众互动参与。在平台建设、政务数据开放、政策解读、民意征集、民众监督、政民互动、社会共享共治等方面,探索推出有关创新举措等。
    3.其他成效显著和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措施。各试点县(市、区)可以多用数据、图表、图片、视频等方式呈现试点成效做法和创新举措,相关文字说明控制在1500字以内。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工作小组。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国家级试点工作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组织自查自评。各试点县(市、区)对照验收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并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逐一检查验收。在各国家级试点县(市、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省政务公开办统一组织,各试点领域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检验材料、网上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各试点领域的验收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依托各国家级试点县(市、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网上测评,并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问卷调查、网上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社会公众评议。
    四、进度安排
    (一)试点单位自查。8月10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根据试点评估指标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二)开展全面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