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8-19
文  号: 芜政〔2019〕36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9-08-19 关键词: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

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

芜政〔201936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201849、《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政办〔201838号)未作修改,不再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专项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98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9.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芜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开展工程化研发,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择优予以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2.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4.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5.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企业加强标准研制工作,抢占行业话语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17.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8.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20.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根据实际上市成本,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前三年30万元、第4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21.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2.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30万元和B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县区团队扶持一般经过发布公告、商务谈判、专家评审、项目审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资金注入等程序。团队招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

第六条  市、县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七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团队带头人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带头人在政府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团队项目,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可直接投资。

(七)县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第八条  市扶持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区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县区选择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团队项目申报市级科技团队,并出具推荐函。

(二)材料填报。科技团队在网站上下载《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技术先进性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和产品先进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请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评审意见,反馈给市属国有投资机构供决策参考。

(四)尽职调查。市属国有投资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质量、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县区支持情况等方面,对各县区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核查。

(五)投资支持。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投资决策。与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第九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二)业绩奖励。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增资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三)回购奖励。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仅限于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扶持资金未达到2000万元的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销售收入、上缴税收未达到要求,但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人才团队,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

第十条  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科技团队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科技团队分别向市属、县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市属、县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对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别报经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申请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分别向市属、县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市属、县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分别报经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三)项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上市相关要求后,可以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其余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所在企业不能满足奖励政策兑现条件时,由市、县区(开发区)投资机构共同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审计。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形成股权由市属和县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共同处置,处置后所得资金按市、县区投入比例优先偿还市、县区扶持资金本金。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从市、县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级团队项目投资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团队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接收其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新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属于四大支柱产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气、材料、电线电缆)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四区和开发区项目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镜湖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鸠江区、三山区的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标准。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的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4.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5.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项目。投产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报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如有调整,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政策扶持方式为准)。

第四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小组研究决策;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经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司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程序参照市级管理流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项目评估论证,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决策流程报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司法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需市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

第七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且当年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他项目按比例分担。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二)支持智能制造。

3.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经市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绿色制造。

4.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芜湖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支持服务型制造。

6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率。对成功承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精品制造。

8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

9支持消费品工业企业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转型发展。对市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0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并购外地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并购涉及的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给予并购金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对于超出3000万元或者补助数额较大的,参照一事一议政策办理。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3.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对市认定的专精特新并实施股改的中小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股改,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七)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4.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6.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7.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工业APP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8.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1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21.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支持物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7.自201911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放大倍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按其首次缴纳税收起止12个月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含)标箱以上的,市财政按40/标箱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5万(含)—10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40/标箱进行扣减;低于8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支持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按进口货值每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进口木材运营商参照此标准执行。

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19.鼓励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项目,2019年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0.1亿元以上不满0.5亿元的,给予2%奖励;0.5亿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3%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5%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2018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置物流(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4.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5.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发展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动漫企业,在我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生产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0.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1.在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内部新建非国有博物馆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2.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乡村民宿,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乡村民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3.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自驾营地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4.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2万人以上的,给予1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2000人以上的,给予20/人的奖励。

36.对组织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一次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组织游客以包机形式(10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包机的,给予4万元/架次的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6万元/架次的奖励。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同时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同时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7.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38.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增量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39.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增量达到25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40.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1.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落户于我市的在线销售额达5亿元的电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合同经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按购买面积给予1000/平米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2.评选市级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对当年实际入驻电商经营及其配套服务企业达20家及以上(其中纳入限上统计的达5家及以上)、入驻企业合计年在线销售额达3亿元的电商产业园区评选市级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每个园区开办方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最多不超过10家。 

43.支持跨境电商线下展销街区。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线下展示、直销为主体功能的专业街或展销区,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场地租赁20/平方米、装饰装修100/平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达到上述条件的,再给予30万元的运营补助。场地租赁补助、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经营一年补助一年。

44.扶持电商带动农产品销售。引导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本地电商平台,在线售卖、配送本地生产的农产品,按其年在线结算额给予分档补助:达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的,依次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由销售方和平台方各得50%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45.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4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7.支持企业登云。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的80%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60%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4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8.支持优秀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工程。首次在芜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对新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或购置现有办公用房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或购置费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工业设计及产品检验检测(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9.鼓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设计大师、设计机构来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学者工作室,设立2年以上(含2年)、服务企业5家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给予分支机构30万元、工作室20万元的奖励。

50.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软件等年投资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51.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3.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4.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5.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三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56.对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57.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根据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按实际入驻保障老人的床位给予每床位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58.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9.知名养老机构当年在我市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养老机构床位达150—500张以上的(含连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100万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服务老人不少于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

十一、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0.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61.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62.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二、教育培训(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63.鼓励举办高品质中小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且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批准办学的三年内,按照实际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的1%标准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4.鼓励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创建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对列入国家双高计划学校建设的高职院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双高计划专业建设的高职院校,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5.鼓励高校引导毕业生留芜就业。市属和驻芜高校引导毕业生选择在芜湖首次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一年以上,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高校培养人才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6.鼓励教育培训做优做强。经芜湖市各级教育部门批办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芜年营业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4%的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十三、附则

6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6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7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度起执行。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机械、新能源汽车、航空、微电子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负责政策推进落实、扶持计划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采用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广、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二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在战略新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非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5%、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不高于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

第五条  滚动支持研发投入。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基地现有企业,按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量部分,3年内给予50%财政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对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的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精准金融支持。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参股投入。对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九条  提升产业配套服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知名展会等,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对基地企业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支持,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基地所在地区可根据本政策,结合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分产业领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市级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战新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试行)》停止执行。各战新产业载体单位,可在本政策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其中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应先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市财政给予40%配套支持。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切实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重点支持休闲食品、稻渔综合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芜湖大米品牌振兴、地方优势畜禽等农业五大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五大产业)发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业五大产业发展的普惠政策。

4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除县城及开发区区域以外村镇从事农业五大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就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5建立农业五大产业首席专家工作室。根据芜湖市特色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建立水稻(芜湖大米)、青梅、五华鸡、稻渔综合种养等4个首席专家工作室。每年安排每个农业主导产业首席专家工作室30万元经费,用于该产业关键环节科研示范。

6.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符合相关要求从事农业五大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完善贷款担保对象、合作银行、民强担保公司等风险共担机制。

7.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五大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围绕农业五大产业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自然灾害保险,积极探索农业特色保险新产品,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9围绕农业五大产业,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

10围绕农业五大产业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每年安排10个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60万元、45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支持农业五大产业关键环节发展政策。

11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创建青梅等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对新增青梅等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亩,其中50%补助资金以物化补助(发放有机肥)的方式发放

12探索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

13评选10大农事节庆活动。结合中国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市级10大农事节庆活动,每个活动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14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宣传经费,主要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宣传和策划。

15芜湖大米品种引进与选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选育审定符合芜湖大米生产需要的主导品种,购买该品种省内经营权,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芜湖大米品牌策划、产品包装物设计、品牌宣传(市级以上媒体)等费用投入给予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宣传经费,用于芜湖大米区域公共品牌策划、广告和宣传。

17围绕芜湖大米品牌生产,创建绿肥种植还田示范片。在长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15公里以内创建20个绿肥种植还田示范片,要求每个示范片新增绿肥种植连片面积200亩以上,验收达标后给予实施示范主体每亩100元补助。

18对市批准的以屠宰五华鸡、白鹅为主的家禽集中屠宰流水线,按照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开展农业五大产业强村强镇评选。

19评选农业五大产业强村强镇。每年评选5个产业强镇,每个镇给予100万元项目奖补;评选20个产业强村,每个村给予50万元项目奖补

三、附则

2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2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

22.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我市商贸粮食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商贸粮食企业和其他商贸粮食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1.对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

2.对企业新建、改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数量达10个,并接入互联网平台实行统一管理、且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新增1家再奖补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冷链仓储设施、购置冷链机械以及购置或租赁电动配送车的,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00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并开展线下配送业务的,以3/吨的标准按照配送吨数给予一次性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经认定为市级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示范店5万元、经销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5.对经认定为市级主食厨房经营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企业或经营主体,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网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6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场、农贸市场,对符合《芜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达到标准化要求的:新建市场(不含开发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奖补;改造市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为安置骑路菜市场改建或新建标准化以上菜市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改造光禽销售摊位并符合标准的,给予装饰工程投资额的30%一次性奖补(每户装饰工程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给予冰禽设备购置费的50%一次性补助(每户设备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7.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

8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建设直营便利店、生鲜店、餐饮店和洗衣店,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10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标识和装修的,按30平方米每家2万元、50平方米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开展万企帮万村消费扶贫行动,对商、协会组织企业单位及其食堂定向采购我市贫困村产品和服务,年结算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本村地产农产品销售到主城区,年结算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其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3000元奖补。

1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2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13.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