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罚字〔2020〕645号 |
无为县嘉诺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
无为县嘉诺装饰材料经营部 |
92340225MA2TQHNU7C |
王海玉 |
经查明,2020年10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嘉诺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安徽省科峰卫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皖科峰坐便器2个,其中型号2080的1个、型号2010A的1个,上述型号坐便器上均未见水效标识,也未见包装盒。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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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市监罚字〔2020〕646号 |
无为县洪巷王连好商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
无为县洪巷王连好商店 |
92340225MA2P3WXR8A |
王连好 |
经查明,2020年10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王连好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诚帝坐便器4台,其中型号500大口劲的1台、型号1032的2台、型号1026的1台,上述诚帝坐便器上和包装盒上均未见水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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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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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市监罚字〔2020〕647号 |
严大宏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
严大宏 |
92340225MA2P336H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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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10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严大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潮安区古巷镇宾利陶瓷厂生产的“忠洁卫浴”坐便器3台及坐便器包装盒1只,其中“忠洁卫浴”坐便器型号892的1台、型号2022的1台、未知型号的1台、型号896的包装盒1只,上述产品和包装盒上均未见水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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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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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市监罚字〔2020〕648号 |
安徽华星学校自立收费项目案 |
安徽华星学校 |
52340200772819593A |
胡新苗 |
经查明,2020年11月,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价格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徽华星学校新学期有违规收取学生水电费行为。当事人共收取356名学生的水电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总金额106800元。当事人对有关情况作了说明,表示上述收费已经停止,多收款已全部退还,同时提供了退款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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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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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市监罚字〔2020〕649号 |
无为县和畅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和畅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NG0YL7J |
汤兵 |
经查明,2020年1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和畅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冷库内摆放待销售的2箱进口冷冻猪肚,该2箱进口冷冻猪肚外包装上未见中文标签。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8月15日从合肥某经销商业务员处购进2箱上述猪肚,进价400元/箱,销价420元/箱。截止案发,上述商品尚未出售,货值为840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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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7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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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市监罚字〔2020〕650号 |
陈玉保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陈玉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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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10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玉保正在位于无为市十里墩镇虹桥社区虹桥学校旁从事文化课培训的经营服务和提供学生就餐服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其从2020年9月1日开始为学生提供中餐相关餐饮服务,有8名学生就餐,收取费用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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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8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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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市监罚字〔2020〕651号 |
无为县风顺冷库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无为县风顺冷库 |
92340225MA2NHWQ82K |
毕亚安 |
经查明,2020年7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为县风顺冷库未保存好进货相关票据,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无市监责改字[2020]96号),限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无为县风顺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家禽分割、水产品销售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的荣成凌龙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当事人没有保存任何的进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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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6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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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市监罚字〔2020〕652号 |
钱旺平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案 |
钱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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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10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钱旺平在位于无城镇东门外大街处销售散煤,车内有待销售的蜂窝煤15框,当事人陈述装了一车蜂窝煤,共25箱,在无城城区的东门外大街销售2框蜂窝煤,40块/框,销价为0.4元/块,成本价为0.35元/块。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2元,违法所得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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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64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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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市监罚字〔2020〕653号 |
刘希枝无照经营砂、石案 |
刘希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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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10月13日,无为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希枝正在位于无为市十里墩镇虹桥社区刘后自然村的经营场所从事砂、石销售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8月16日开始在无为市十里墩镇虹桥社区刘后自然村的经营场所从事砂、石销售活动,经营面积共100平方米,截至案发,经营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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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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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市监罚字〔2020〕654号 |
无为县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NPX1D0Q |
姚秋菊 |
经查明,2020年11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操作间的操作台上摆放一袋已打开使用的白糖,该白糖外包装无任何标注的内容。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1月9日从无为市无城镇某商行购进一袋白糖(外包装无任何标注内容),进价4元/袋,净含量400克,截止案发已使用300克,现剩余含量100克。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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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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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市监罚字〔2020〕655号 |
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
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UCMXA52 |
张永福 |
经查明,2020年1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厨房操作间冰柜内摆放、待使用的1袋忠意健康鸭肫,该袋鸭肫外包装标注品名:鸭肫,执行标准:GB2707,净含量:1Kg,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1号路北侧,保质期:(-18摄氏度以下冷冻)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但该鸭肫外包装封口处未标注具体的生产日期。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0月26日从无为某经销商处购进上述食品1箱12袋,进价320元/箱,主要用于加工涮菜郡肝。截止案发,已使用5袋,剩余7袋。因当事人销售的是加工后菜品,违法经营额为3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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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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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市监罚字〔2020〕656号 |
无为县吴海群内科诊所从不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
无为县吴海群内科诊所 |
91340225MA2T88N92G |
吴海群 |
经查明,2020年9月28日,无为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县十里墩镇十里社区十里街道无为县吴海群内科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摆放一盒外包装标示“华特义齿”的医疗器械,外包装贴有一张标签,标签标注医生:何医生,患者:汪成玉,医院:无为十里牙科,单号200808152,批号:20200812,质保期:三年,爱尔创氧化锆”,该诊所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合法的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等材料,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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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罚款9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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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市监罚字〔2020〕657号 |
无为市襄安星潮贝品母婴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无为市襄安星潮贝品母婴店 |
92340225MA2UTEB39P |
任道敏 |
经查明,2020年10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为市襄安星潮贝品母婴店经营场所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况,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无市监责改字[2020]1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于2020年10月19日前整改到位。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1罐奶粉(普通食品)摆放在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区域。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上述食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98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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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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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市监罚字〔2020〕658号 |
无为市仁康中西大药房合同违法案 |
无为市仁康中西大药房 |
913402253488344280 |
叶显海 |
经查明,2020年1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社区将军南路的无为市仁康中西大药房检查时,在该户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宣传单一份,宣传单上标有:“Sinocare三诺为爱控糖三诺有礼,活动时间:5月20日-12月31日(兑换截止日期12月31日)活动咨询热线:400-8870-036,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三诺生物所有”等字样。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0月下旬在店内悬挂上述宣传单,免费赠送宣传单上的三诺血糖仪。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对外送出一台,有赠送台账,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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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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