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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
2008年06月24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政府2008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民政部门“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宗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前、医中救助力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衔接;6月底前,增加市区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提高部分病种救助限额,并从7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在《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病种的基础上增加救助病种。

1、低保对象增加下列救助病种:

(1)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颅脑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单纯口服药物无效的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肌瘤,救助金计算比例按《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2)住院治疗的其它疾病,救助金计算比例按《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2、非低保对象增加下列救助病种:

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颅脑疾病,救助金计算比例按《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执行,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

(二)提高市区居民医疗救助限额

1、低保对象治疗《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最高救助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2、二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明确二次医疗救助条件及救助金计算比例

1、低保对象当年享受30000元医疗救助后,所剩实际负担医疗费仍超过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其当年所剩实际负担医疗费的10%计算。

2、非低保对象当年享受20000元医疗救助后,所剩实际负担医疗费(即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部分的医疗费)仍超过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其所剩实际负担医疗费的5%计算。

(四)规范外购药品

《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病种及本实施意见增加的病种,其外购药品金额均不得超过全部门诊医疗费的40%。

(五)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进一步探索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医院、与医院结算等救助形式,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充分考虑到扩大病种和提高救助水平因素,配套资金要比2007年有明显增长,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七)加强医疗救助管理   坚持公示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严肃查处违反医疗救助规定和徇私舞弊者;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如数追回被骗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鼓励和支持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八)加强部门配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劳动、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及时拨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做好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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