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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芜劳社办函[2008]4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维护社会稳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市企业中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市户籍的未参保职工或已离开企业的未参保人员(含被征地农民),在 2008年12月底前,可继续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1996年1月开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户籍从外地转入我市的企业未参保人员,从户籍转入我市之日起补缴。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补缴基数、费率和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二)。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个人安置费6个月内参保的,缴费基数可按历年省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8%补缴,但不需补缴历年利息(详见附件三);6个月后办理参保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 、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且2007年12月底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未参保职工或已离开企业的未参保人员(含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12月底前,经本人申请,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继续在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活费代发,但需一次性缴纳代发费用。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费。
1、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划入。参照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补费标准缴费,但不计缴利息。即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按历年省平均工资的28%标准缴纳12年,另按2007年缴费基数28%标准缴纳3年(2007年基数仍按2006年省平均工资)。15年合计缴费48925元,其中:个人账户按16366元划入。
2、生活费待遇计发参照省政府皖政[2002]30号和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新人” 计发办法,两种待遇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3、待遇调整统一参照2007年12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代发人员死亡时享受丧葬抚恤费,但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
三、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现已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实行生活费代发。标准:在申办时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月;待遇的调整统一参照当年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但需按200元/月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代发费用。年龄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代发费用,但最少要缴纳5年。
缴纳代发费用额=200元/月×12×应缴年数
四、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12月底前,如本人不愿选择实行生活费代发的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5]84号文规定,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发放生活费;被征地农民仍按照市、县政府规定继续发放养老补贴。
五、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抓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老百姓都了解此项政策,使我市的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能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原按芜劳社办函[2006]288号文第四条规定,对有视同缴费年限补办参保的认定程序不变;原芜劳社办函[2007]154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执行截止时间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其它相关规定不变。各县、区可针对本县、区实际情况,拟定操作办法和宣传提纲,但不得突破政策。对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以便政策全市统一。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和相关数据于每月底前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六、本处理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处理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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