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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年06月24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芜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口组[2008]01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计生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在原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民生工程的基础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纳入市政府2008年度24项民生工程,现将《芜湖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芜湖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芜湖市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芜湖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芜湖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3.芜湖市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7〕3号)的通知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省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秘〔2007〕3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尝试。建立好这项制度,有利于促进生育观的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减少农村贫困人口,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

范围:全市所辖县区农村农业人口。

内容:继续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义,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2月28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3月31日前上报县(区)人民政府。

4、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计生委对镇、街道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全面复核,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县(区)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10日。县(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资格确认情况在4月30日前报告市级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市级人口计生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6、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时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5月2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四、奖励扶助资金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分别按50%、30%和20%负担。2007年起增发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五、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按照统一要求,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直接拨付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核准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卡》和本人身份证后,将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资金每年按上级规定时间一次性发放,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3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评估与监督

(一)市、县(区)计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观察员。观察员由财政、农业、扶贫、审计、计生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观察员按照国家制定的观察员管理办法,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市、县(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冒领奖励扶励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市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八、奖励扶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成立“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合作,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做到人人明白,使群众真正理解“少生”与“快富”的关系。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典型,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走少生快富之路的积极性。

(三)坚持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运行程序实施此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协会参与,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算和网络的建设,确保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工作网站传输的畅通。必须建立起个案信息库,强化信息反馈和审核等相关工作。要配齐配强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计算机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O O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2

芜湖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和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满49周岁指自然年度内(即2008年12月31日前)满49周岁,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也应进行登记。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政策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有关合法生育或收养的政策口径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包括政策解释二、三、四)执行。

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其子女数分别计算,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分别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也应进行登记。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未持证的独生子女残疾对象,由县级残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若能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需由县级残联出具书面证明),要进行登记,不能确定残疾等级的暂不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 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在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2008年满49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纳入下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确认。

    2、审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依靠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委。

    4、确认公示

    县(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张榜公布。同时将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6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区)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5、抽查监督

市人口计生委对县(区)计生委的审核质量进行监督,对县(区)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参照《奖励扶助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6、备案

    县(区)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抄报市计生委备查。县(区)人口计生委要及时更新个案信息库,并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市计生委。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扶助标准和运行程序实施此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 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 ,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200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财政负担比例。奖补资金市区按市与区财政3:7比例负担,三县由县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 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 资金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省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 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 人口计生委、财政和残联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 , 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处理。

3. 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 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 二 )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三 ) 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原则上执行扶助标准较高的方案;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 周岁以后, 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 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上级人口计生委、财政和残联部门。

 

 

 

附件3

芜湖市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的通知和《关于芜湖市2008年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的报告》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家庭进行奖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建立好这项制度,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

范围:全市所辖县区城镇和农村人口。

内容:从2008年起,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全市所辖县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街道);

2、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确认程序

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格条件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义,村(居)民委员会在书面申请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评议结果等于当年2月底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书面申请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当年3月31日前上报县(区)人民政府。

4、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计生委对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全面复核,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县(区)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10天。县(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将资格确认情况在4月30日前报告市级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6、数据报送。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芜湖市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对象人数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奖励对象名单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财政负担比例。奖励资金市区按市与区财政3:7比例负担,三县由县级财政负担

县级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区级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按30%和70%负担。

五、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按照统一要求,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直接拨付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应建立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按上级规定时间每年一次性发放,委托发放机构应在3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评估与监督

(一)市、县(区)计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市、县(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芜湖市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罚。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冒领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与处理,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二O O八年三月四日

 

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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