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财教[2007]50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精神,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持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二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均应有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学籍所在的学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职业中学按实际确认的资助名额执行。
第七条 每年8月,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户籍章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9月底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每年10月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程序,每年10月底前将助学金发放到位。
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的要求,认真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制度。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 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的发放情况和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助管理机构要督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件⒈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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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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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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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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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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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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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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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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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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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
□城市 |
主要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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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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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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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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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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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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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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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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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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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
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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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