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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就业的实施方案
(芜劳社办函[2008]124号)
为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2008年实施二十四项民生工程的意见》(芜政[2008]31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本市城乡居民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农户”成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进城务工人员、丧偶并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以及其他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二、工作目标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或转移就业愿望、不挑不捡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自身特点两周内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实施托底就业。重点帮扶 “零就业家庭”或“零转移就业农户”,通过援助实现每户至少有一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或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确保“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实现动态为零。
三、主要政策
1、对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每人1000元。
2、对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
3、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且家庭人均收入偏低的,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按每人100元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的,按每人60元补贴。
5、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6、凡自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对零就业或零转移就业家庭的适龄子女,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其接受技工学校教育,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并享受相关助学金待遇。
8、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政策。
9、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县(区)各类创业园(街)创业的,给予房租和水电费优惠,免收物业费、治安费、卫生费等费用。
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由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四、工作措施
1、积极推进“签约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会议制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推进 “签约参保”工作,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2、广泛征集就业岗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公开征集或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今年,全市征集就业岗位不少于2500个。其中:芜湖县300人、繁昌县300个、南陵县300个、镜湖区750个、弋江区400个、鸠江区350个、三山区70个、开发区30个。
3、认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广泛整合和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
4、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帐,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制定“一对一”专项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5、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乡村。各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创建以“有保障、无失业”为主要内容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乡村活动。今年全市所有社区和30%的乡村都要达标。
6、实施“创业扶持工程”。继续实施“你创业,我扶持”为主题的创业扶持工程,完善扶持政策,通过积极扶持创业的政策扶持、场地扶持、培训扶持、服务扶持、维权扶持等服务措施,让更多有创业能力者成功创业。
7、落实“就业服务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百日帮扶”和“春风行动”等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就业服务承诺。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8、开展“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各县、区要挖掘技能岗位信息和技能劳动者信息,送技能劳动者进企业,送技能岗位进院校。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实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零距离对接。
9、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发挥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
10、落实就业目标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作为年度考核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部门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严格就业再就业资金申报、审核和支付程序,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截留、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和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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