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周名丰已调离本行政区域,决定接受其辞去市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财经工委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其辞去市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