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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20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为做好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一)、市教育局为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县(区)教育局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各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栓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办组织实施,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经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内不再重新测试。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2)、各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须考试合格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每年春、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5月和11月的第二个星期的五个工作日。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
  (三)、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只限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7、思想品德鉴定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三县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申请资料由县教育局初审后,统一报市教育局认定。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七、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记录。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八、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281号)的规定,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收取认定费每人100元。(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另行收取每证6元的证书工本费)。
  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认定费用。
  九、本办法自二○○三年起实施,由芜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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