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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何时能享有?
2006年10月20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计生]晚婚晚育政策何时能享有? ID:559818 

作者: 大大的主(2006-7-18 15:24:34)   Email:

   我今年快要结婚了,想咨询下关于晚婚晚育的政策。在我脑海中享有晚婚晚育政策的人大多是事业单位,很少有企业单位的,更不要说是自由职业者了,我想问一下:自由职业者也就没有确定工作单位的人享有哪些晚婚晚育政策,可否告知。如果有,能在哪里能得到实实在在的东西,如何做?。有时想到这些福利呀,感到心里不快,好多东西只有在事业单位体现,特别是在国家机家事业单位,人真的有太多的不平等。
部门答复意见共2
市人口计生委在2006-7-18 16:35:22答复如下:

    大大的主: 
      你好,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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