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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含驻华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材料;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我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证机关出具后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公民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离婚或丧偶的,须持有离婚证件或死亡证明(外国人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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